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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 为了进一步宣传我省的医疗保险政策,加深人们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理解,省医疗保险局在《海南日报》上专门设立了…

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

为了进一步宣传我省的医疗保险政策,加深人们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理解,省医疗保险局在《海南日报》上专门设立了一个名为“海南省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的专栏,每周定期出版。

问:谁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明确了参与范围包括以下五类人:

1 .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能完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无力偿还的退休人员。

2.具有本省学生身份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包括港、澳、台和外籍大学生)。

3.已取得本省居住证但未在家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非从业人员。

4.已取得本省居住证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国人。

5 .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问:什么是年度收集期?如果错过集中征缴期,谁来为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答:《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每年缴纳一次,集中征缴期为9月至12月。

新生儿、在本省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当年参保手续。

问:城乡居民享受哪些福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门诊高血压和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用药、大病保险、生育医疗和其他保险待遇。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始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全省实行城乡居民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年内累计计算免赔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不享受免赔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患者在一年内因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或门诊或累计达到医疗保险要求的。如果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的免赔额,大病保险基金最多报销30万元。取消为贫困人群设立的大病保险封顶线卡。

问:城乡参保居民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其中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合并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剩余部分可结转下年,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金额。在保险期间,可以依次结转,保险中断不结转。

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问:在本省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申请转诊?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要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如需转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持有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其中,孕妇、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参保患者患有恶性肿瘤、危重病、急诊、术后随访、眼科、结核病、感染、精神疾病等。,不需要申请转诊,而医疗费用则按规定报销。

(策划、写作/小源季秋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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