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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数百万公款给村会计充了\”面子\”

东海县:数以百万计的公款让村会计充满了“面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年5月底,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收到陶北村村民的实名举报信: “村会计李…

东海县:数以百万计的公款让村会计充满了“面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年5月底,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收到陶北村村民的实名举报信:

“村会计李光华每天中午和晚上都在镇上的饭馆吃饭喝酒,对党中央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必须有公款吃喝!”

2019年6月初,东海县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对记者进行了面对面的反馈:

“对于陶北村的会计李光华涉嫌吃公款吃喝的问题,我们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将尽快展开调查,严肃处理。”

调查详情

村干部逆风而行,违反纪律,用公款吃喝,从不回避。他还会去镇上的酒店吗?

东海县纪委监督委员会接到举报信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报告中提到的桃背村是桃林镇的居民,这里有很多企业和商人,比镇上的其他村庄都要繁荣。

调查组随机走访了镇党委干部和老村支书。在交谈中,他们都说,当他们经常在街上遇到李光华时,他笑着说:“有人请吃饭!”

在餐馆里,是镇上的老板们迫使李光华做出改变。

按照这个频率,一个乡村会计的月薪不足以满足李光华的消费,那么吃饭和请客的费用是怎么来的呢?

带着疑虑,调查组决定从举报信中的“非法饮食”开始与李光华正面接触。在初步谈话中,调查组重申了相关规定,如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自始至终,李光华都坚定地表示“没有公款接待”,但他闪烁其词,不愿谈论在餐馆喝酒。

谈话陷入僵局。在“公款接待”的背后,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吗?

调查组查阅了陶北村近5年的会计凭证,但未发现相关的招待费报销凭证。为什么镇上的老板愿意经常邀请他吃饭?

通过观察李光华在谈话中的表现,调查小组觉得这个人一定有什么问题。调查组立即扩大了调查范围,全面检查了镇财办和经济管理站过去10年向桃背村所有基金划转的支出明细,最终发现一张转账凭证,显示“征地补偿费560万元从桃林镇经济管理站划入李光华个人银行账户”。

这一非常规行动引起了调查组的注意。后来,我在银行找回了李光华个人账户的自来水,发现在560万元分给被拆迁农民之前,有十多笔支出和存款记录,其中三笔电子转账的收款人都是和李光华一起吃喝的老板。

其中一位老板说:“我做生意有时需要资金周转。”我每次都向老李借18万,两天后我会在一周内还他。我怎么知道他借给我的钱是公款!”

在老板眼里,李光华是个“讲义气”的人。他无息借钱,即使请他吃饭喝酒,他也会报答的。于是老板们争相主动邀请李光华吃饭喝酒,李光华自己也觉得贝尔有面子。李光华和他的老板之间的联系是每天在酒店里推着杯子借钱来扭转和维持他们的关系。

剩下的十笔现金转移到哪里去了?当调查小组再次发现李光华时,李光华仍然很幸运。他犹豫不决,拒绝承认现金支出。他只承认挪用了三笔公款,共计30万元。

2019年6月28日,经批准,东海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对李光华采取了留置措施。在拘留期间,李光华重新审查了入党申请。当他在入党申请书中看到自己亲自写的“为村记好每一笔账”时,在桃背村工作了36年的老会计彻底垮了,主动向组织解释事实。

经调查,李光华在桃北村会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挪用公款64万元、资金342万元。

2019年8月19日,东海县纪委将李光华开除党籍;2020年2月,李光华因挪用公款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调查组对方便农民发放拆迁补偿和将专项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并向桃林镇党委提出了整改意见,以完善财务制度,促进整改。

姬发班

案发时,李光华将近60岁,但他在监狱里,快要退休了。他觉得被邀请吃饭喝酒“很有面子”,把手中的理财权力作为回报人民感情的工具,将公款和集体资金转移给他人牟利,最终构成挪用公款和挪用公款两种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原因是,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他在协助桃林镇人民政府保管和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同时,利用其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委会会计师的职务,从其保管和存放征地补偿费的银行账户中挪用公款共计64万元,用于自己和他人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退还的,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李光华利用其在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委会担任会计的职务,为自己和他人的经营活动共挪用资金34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或者数额巨大无法返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接受调查之前,李光华自愿归还了所有被挪用的公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董,江苏省东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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