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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衔接

原标题: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 2018年3月,“两高”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原标题: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

2018年3月,“两高”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机关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兼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双重特征的诉讼模式。在实践中,有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缺乏程序性规定,此类案件更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过程。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检察院经常需要与法院沟通,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程序,或者引入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其诉讼程序。

一是规范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中的线索转移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起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根据该条,是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是在审查案件之后作出的,但审查的部门和期限并不具体。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处理,刑事案件审查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由不同部门进行,这可能导致公益诉讼线索的转移与审查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刑事检察部门在收到案件后是否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据此决定是否将线索移交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是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补充侦查和证据收集程序。实践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严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当刑事证据转化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时,有必要对被告范围、民事侵权事实、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进行重新认定。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附带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相互支持和配合的规定。

三是做好诉前公告期与快速裁定程序的衔接。《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引》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在全国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快速裁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因此,许多案件面临的情况是,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做出了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被迫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诉前公告与快速程序的衔接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商。

(作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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