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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 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临沂:引进查处诬告方法,加强合作与配合,为诬告“亮剑”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最近,临汾市反腐败领导小组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加强查处党员干部诬告陷害案件的合作…

临沂:引进查处诬告方法,加强合作与配合,为诬告“亮剑”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最近,临汾市反腐败领导小组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加强查处党员干部诬告陷害案件的合作与配合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对查处诬告陷害、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作出了具体规定,努力打击诬告陷害,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

明确界定诬告的具体情形。《办法》规定,如果问题反映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面。,意图使他人遭受不良的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这是诬告,显然,这种诬告应受到严厉处理,包括捏造和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的;严重干扰监督、纪律执行或者巡视检查工作的;对正在执行紧急危险任务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进行诬告;对坚持原则、敢于抓管理、敢于承担责任的干部进行诬告陷害;组织有明确的调查结论,仍诬告他人的;策划、组织、煽动、强迫或者指使他人诬告陷害的;诬告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严重浪费公共资源;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原因。

细化每个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合作与配合,依法有效查处打假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市纪委履行市委反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调领导查处诬告,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总结相关情况,在监督和纪检执法工作中查办。市委组织部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干部监督中发现的诬告线索进行调查和认定,并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调整或组织诬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责,严厉打击诬告党员、公职人员的犯罪活动,依法对诬告党员、公职人员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基本信息查询、匿名诬告等身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犯罪活动。

澄清调查诬告陷害的工作程序。根据《办法》,对诬告陷害的调查和处罚,应当按照甄别线索、开展调查、严格认定和处理、通报典型的程序进行。在问题线索筛选环节,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筛选,并报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统一判断。如果举报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将提醒其进行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其他组织处理;对于不实指控,市委反腐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开始查处不实指控。在调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对匿名诬告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以确定其身份信息,如果诬告者是党员或公职人员,则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核查工作,由市公安局依法负责调查工作。严格认定处理环节,查处后认定诬告。如果被诬告或被诬告的人是市级干部,市委会认定,非市级干部由市纪委认定。被诬告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分;被诬告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判;被诬告人是社会工作者但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或者审判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典型案件的报道环节,《办法》规定,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道,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临沂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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