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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引渡第一人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

原标题:第一个被国家监督委员会引渡的人因积极合作和主动撤退而获轻判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对姚金琦受贿一案的一审判决。这幅画展示了法庭场…

原标题:第一个被国家监督委员会引渡的人因积极合作和主动撤退而获轻判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对姚金琦受贿一案的一审判决。这幅画展示了法庭场景。(照片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洪通人员”姚金琦受贿一案,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依法追缴姚金琦受贿的财物和孳息。姚金琪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姚金琦是国家监督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个成功引渡的案例,也是中国第一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姚金琪在引渡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了案情,并主动返还了全部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从轻处罚。这一结果再次表明,唯一的出路是尽快将逃亡的人绳之以法,争取宽大处理。

三级追捕机构组成了一支联合部队,13年的引渡仅持续了44天

姚金琪,男,1956年出生,原浙江省新昌县副县长,多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财产。2005年12月,姚金琪利用假身份证件匆忙逃离,在过去的13年里,他游历了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古巴、哥伦比亚、保加利亚等国家。

《监狱法》实施后,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追案、追案的主办机关。2018年6月,在浙江省缉私厅协调配合和省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绍兴缉私厅查明了姚金琪的逃亡身份和藏匿地点。浙江省缉私办公室紧急协调检察和公安部门,要求国际刑警组织通过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同时彻底调查犯罪事实,完善和固定相关证据。

2018年10月17日,根据红色通缉令,保加利亚警方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逮捕了姚金奇,并应中国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要求,于2018年10月19日将其暂时拘留。为加快引渡程序,国家监督委员会和浙江省监督委员会迅速协调外交部和公安部开展各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研究两国引渡相关法律,并三次派工作组到保加利亚与有关部门进行会谈,要求保方取消姚金琪在保加利亚的长期居留许可和入籍申请。 说服姚金琪取得自首的意愿,克服反复思考等各种困难,成功地进行了简单的引渡合作。 同时,中央追捕逃犯办公室召集浙江追捕逃犯办公室等工作人员在北京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符合引渡要求的关键证据收集、引渡请求的起草以及英语和保加利亚语的翻译。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追捕办公室的协调配合下,姚金琪被成功引渡回中国。被绳之以法后,姚金琪不仅供认了自己掌握了142.5万元受贿罪的事实,还供认了其他受贿罪的事实。

“从国际刑警组织向姚金琪发出红色通缉令,到将他引渡到该国,不到两个月就完成了引渡的法律程序,这通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这一成功实践反映了近年来反腐败的积极发展。国际合作的有效性。”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与引渡合作并主动撤退,与妄想和顽强抵抗形成鲜明对比,与惩罚形成鲜明对比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和2020年4月3日举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姚金琦受贿案。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审判及时、公开、公正、公正,充分保障了姚金琪的合法知情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审判和宣判期间,100多人出席了听证会,包括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

经审理发现,1991年至2005年,姚金琦利用职务之便,担任浙江省新昌县赵昌水库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新昌县常委、副县长等职务。,在企业改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以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21.054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金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鉴于国家监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督促境外职务犯罪案件逃犯自首的公告》期间,姚金琦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工作,如实说明了整个案件中的贿赂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被亲属追回或返还,依法减轻处罚。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姚金琦主动表示愿意回国自首,积极配合引渡程序,在短短一个多月内成功引渡,并主动返还了全部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将处罚大大减轻到法定刑以下。但是,少数逃犯坚决反对引渡,这导致国家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洪通参谋”黄海勇就是这样一个例子。黄海勇于1998年8月逃离,2008年在秘鲁被发现并逮捕。中国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后,黄海勇上诉近20次,用尽了所有反对引渡的司法程序。经过中国各部门八年的不懈努力,美洲人权法院最终决定根据《美洲人权公约》准予引渡。2016年7月17日,黄海勇被引渡回中国。最后,他被判处15年监禁,这是走私罪的法定最高刑期。

宽严相济是我国惩治犯罪的一贯政策,追求恢复也不例外。从“一人一计”到后来的“一人必判,一人必判”,体现了宽严相济。姚金琦与黄海勇因自首等不同情况,在刑罚上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依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思维和方式。

对于犯有职务犯罪的海外逃犯来说,宽严相济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只有自愿回国自首,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处理追回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

反腐败国际追缴的重点案件大多涉及外交、反腐败、警务、检察、司法、金融、反洗钱等多个领域,不能由任何一个部门单独完成。以姚金奇为例,从他被捕到被引渡只花了44天,这在一个部门“自行其是”的情况下是不可想象的。姚金琦被成功引渡并依法惩处,是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生动缩影,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反腐败力量,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大大提高了效率,大力推动了案件的突破。特别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查办追缴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整个系统的工作机制更加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督委员会在组织、协调和监督反腐败国际追捕和逃避工作实施中的职责。因此,协调与合作中央追踪办公室各部门积极履行国际反腐败合作相关职责的机制更加顺畅,合作更加有效。

《监督法》赋予国家监督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等领域合作的职责。作为国家监督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引渡案件,姚金琦被引渡到中国,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制化水平做了生动的注脚。

随着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监督机关追求追悼会的法律武器更加健全,程序更加规范。除了劝说之外,引渡、异地起诉和遣返的使用也越来越多,这使得追悼会变得更加恐怖。

据统计,从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到2020年6月,共有3848人逃离祖国,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洪通人员”116人,“洪通人员”8人100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寻回的人数和寻回的金额显著增加。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追求和恢复领域的治理效率。

在大力推进重点追捕案件的同时,中央追捕办公室高度重视反逃跑工作,将所有新的监控对象纳入反逃跑系统,使反逃跑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增加新的逃跑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幅减少,从2014年的101个减少到2015年的31个、2016年的19个、2017年的4个、2018年的9个和2019年的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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