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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自创区《条例》 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郑洛新自创区建设高质量发展——《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解读

原标题:实施自主创新区条例,推进优质发展,深化郑罗欣自主创新区优质发展建设——解读郑罗欣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来源:河南日报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

原标题:实施自主创新区条例,推进优质发展,深化郑罗欣自主创新区优质发展建设——解读郑罗欣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来源:河南日报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郑罗欣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7月31日审议通过了《郑罗欣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在平稳国民经济周期、构建新的发展模式的背景下,作为我省重要的创新驱动型发展,《条例》将对自主创新型地区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促进作用?为此,本刊特邀请相关专家为读者进行解读。

■该《条例》的颁布对促进自创区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是我省历史上第一部支持实施国家战略的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郑罗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顾解释了《条例》的意义。“这是一部具有伟大改革精神的地方性法规,为河南实现高质量发展、使中原更加辉煌提供了制度保障。这是河南省科技创新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标志着河南省推进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顾提出,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建设“政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明确提出“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科研项目与基金管理、股权激励、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估”的要求。要实现这些任务和要求,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把现有的。其次,随着自创区建设的深入,一些制约自创区发展的制度性和体制性障碍逐渐出现。当务之急是在法律层面明确核心区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权力缺乏法律依据、管理和运行体制僵化、土地、规划、金融等。《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明确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形成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条例》出台的时机很好,从法律层面规范了自主创新领域的发展,有效解决了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了自主创新领域的创新能力顾对说道。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说,《条例》由10章68条组成,从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创新激励、开放合作、人才建设、资金支持、服务保障、法制环境、辐射带动等方面规定了自主创新区的建设和管理。这为自创区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也为自创区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线图。

王新民指出,我省在制定《条例》时,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并借鉴了一些经实践验证、在各省效果明显的开创性做法,总结和完善了我省以往的自主创新领域。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被吸收并融入《条例》,使《条例》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包容性

■创新突破条款,明确“郑洛新”发展的“密码”

“高比例的创新突破条款是《条例》的主要特点,旨在将有效的改革措施转化为制度安排,并打破制约创新的制度瓶颈。”河南省科技厅厅长马钢表示,总体来看,《条例》有13条创新突破条款,占19.6%,涉及创新激励、开放合作、人才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培养和拓展创新主体等方面,他们勇于带头、敢为先,并出台了许多创新亮点条款,充分体现了本地区改革的决心

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为增强创新实力,夯实创新基础,《条例》提出“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支持机制,保障科学探索和技术研究”。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自主创新领域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为引导企业增加在R&D的投资,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条例》提出“协调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在R&D开展活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企业创新的领导者,反映了当地的创新发展水平,高质量是本地区乃至我省创新的不足。为支持高新技术培育,《条例》不仅提出了对符合高新技术培育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还提出了“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要充分发挥创新要素高度集中、创新活动极其活跃的创新平台和新R&D机构的优势,加大对创新平台和新R&D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条例》提出对承担国家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单位进行“奖励或补贴”,对已认定的R&D重点新办机构“在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职称评定、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

自主创新领域有许多创新成果,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技术转移和转化机制,无法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加强了对技术转移和转化的激励支持,通过“以在先产权激励为核心,进行后科技成果的产权改革”,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热情。同时,支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创空室、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大力支持成果转化。

大力实施开放式科技合作,聚集高端创新资源

虽然我省高端创新资源有一半以上聚集在自主创新地区,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创新资源的短缺已成为制约自主创新地区创新发展的瓶颈。吸引高端创新资源离不开良好的创新环境。《条例》提出“创造有利于境内外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在外商投资准入前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扩大科技开放合作,不仅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还要主动利用优势走出去,与优势地区协同发展。《条例》提出,要吸引国内外相关单位“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设立或合作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与其他地区和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工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与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开放合作不仅体现在资源集聚上,也体现在理念上。目前,我省正在大力实施航运空港区、自由贸易区、自主创新区、跨境电子商务区和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五大国家战略。不同的战略中有许多优惠政策。自创区应积极吸收其他优惠政策为己用,营造政策洼地。《条例》提出要在自主创新领域“推广和实施其他国家战略平台的改革经验和创新政策”。

深化人才管理制度创新,培育高端人才引进团队

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自主创新区建设应以人才为第一资源,遵循市场经济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更加开放、务实、严谨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体系,培养自主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队伍。对于高层次人才,应采取更加灵活的引进措施。《条例》提出:“用人单位按规定自主评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申报科技奖励、培养选拔人才等方面,可以享受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自创区不仅要引进高端人才队伍,还要重视本土人才队伍的培养,更加重视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一视同仁,让他们放心在自创区创新创业。《条例》提出:“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一定年限的地方专业技术人才,经考核后可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人才引进不仅需要职业保留,还需要环境保留,给人才一个更舒适的工作环境。《条例》提出:“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建立综合人才服务平台,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的社会保障、户籍、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登记、创业支持等一站式服务。”

加大科技和金融支持,为自主创新领域的科技创新提供金融保障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支持。只有加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紧密结合,才能实现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同步增值。自主创新领域的银行金融机构很多,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帮助科技创新。《条例》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特许经营机构,创新科技企业的信贷准入、风险评级、审批、贷后管理等制度和流程,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

为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降低社会投资风险,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自主创新领域的创新和建设,《条例》提出“建立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和市场化运作,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探索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式,允许试错,鼓励探索,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条例》提出“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投资者权利,并使用财政资金。分阶段持股,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股权撤回时,受托股权持有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撤回;如果投入的金融资金发生损失,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为合法投资,且尽职尽责,可按规定核销。”。

■推广保障条款,为自主创新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条例》在以往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的多项创新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从规划建设、完善管理体制、营造环境等方面促进安全的一系列规定。顾表示,这有利于完善自主创新领域的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效率,为自主创新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明确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条例》规定:“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构,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职责,行使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等经济社会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的管理职责、义务和责任,有利于自主创新园区建设的发展。

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灵活高效的管理体系。《条例》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制度,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总数内独立设置和调整工作机构,并按程序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享有优化和调整人事管理的自主权,实行以就业为中心、聘任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自主创新示范区实际的薪酬制度、选拔任用机制、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自创区在全省率先探索和实施了以“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和薪酬激励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改革。《条例》的颁布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改革,为改革提供了依据。

做好自建区建设的土地和资金保障工作。《条例》规定,“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预留土地”,“保障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用地需求”;在资金使用上,“自建区享有一级财务管理权限”。“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这些法规的制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自创区建设的后顾之忧,保障了自创区空的发展,赋予了自创区更大的财政自主权,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自创区更快发展。

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持自主创新领域的创新发展。《条例》规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省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同时,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需要,探索下放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这是在国家“配送服务”改革形势下的一次积极探索,赋予了自创区更大的行政自主权,有利于优化行政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条例》的完成。建立和完善集中受理、一窗口受理、联合审批、多认证联合办公、高效运行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为自创区优质发展创造条件。

建立一个“放松”、“减轻负担”和“容错”的开发环境。《条例》规定,“不适应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修改。”。自建区拥有国家授予的实施试点项目的政策权力。许多创新措施都是前瞻性的,与现行政策相矛盾。《条例》有利于解开自主创新领域现有创新探索政策的桎梏,促进更广更深领域的改革创新。

《条例》规定,省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审计、财务监督和检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协调和互认机制,减少重复巡查”。这将有效减少检查对创新的“干扰”,有助于稳定创新环境,为自主创新领域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条例》规定:“改革创新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要求,勤勉尽责,不图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对于探索性强、前沿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不图私利,但未形成预期的科技成果,不作负面评价”。这充分体现了尊重科学研究失败规律的务实精神,将有效消除项目承担者和高风险研究人员的顾虑,帮助研究人员致力于创新,释放创新活力。

■基于长期发展,规划未来自建区域的“蓝图”

《条例》的实施,不仅为自创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自创区面向“十四五”和未来发展规划了蓝图王新民介绍道。根据《条例》提出的规划布局,自建区面向未来发展。在区域布局上,“加强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筹协调,引导各自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定位,鼓励和引导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在产业发展方面,“优先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应用、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学、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在辐射驱动中,“选择全省辐射区域和辐射点”、“引领和带动全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条例》的颁布为自创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马钢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以支持自主创新区建设:

在改革和创新方面。充分发挥自主创新领域改革创新的“试验场”和“先导区”作用,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树立良好榜样。探索和推进人才计划市场化评估机制改革;推进“三不一综合”科研机构运行新机制;支持生物育种中心、郑州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黄河实验室、松山实验室、河南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创新机构的规划,实行行政层级不确定、机构设置不确定、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不受限制的全面预算管理新机制。试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职务发明人“转化后奖”预定位为“国有知识产权奖”,鼓励职务发明人加快科技成果的产权转化。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立足现实,解放思想,瞄准正确方向,完善机制,创造环境,制定准确政策,瞄准目标,创造性地做好人才工作。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省工业和技术的实际需要,引进和培养合适、有效、高效的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引进的精细化,更广泛地引进和培养一批适应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急需企业技术、有用适用、不盲目追求高精度的人才。营造更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生态环境,在住房、医疗、户籍管理、子女教育等方面为人才队伍提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措施,为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政策吸引人才,以事业创造人才,以环境留住人才。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突出重点,准确聚焦”的思路,在打造优势和强势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培育和壮大一批有市场、有基础、有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设备、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支持郑州、洛阳、新乡高新区搭建共性关键技术创新转化平台,完善产业发展链,突破核心技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与此同时,我们将重点关注5G、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领域,加快推进SOC安全芯片、光路设计与封装、微波技术、天线等优势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智能医疗、网络化汽车等领域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和应用。下一步,我们将在上述重点的基础上,继续实施产业集群专项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打造高能量创新平台。着眼长远全局,突出优势领域,构建重大创新平台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现有重大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快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和国家农业机械装备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积极推进国家生物育种中心的制度创新。“一室一中心”的布局与建设,河南省黄河实验室、松山实验室、农业供应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力争纳入国家重大平台建设规划,力争成为地下工程设备、兽药、诊断试剂等优势领域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在技术和金融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支撑薄弱环节,不断优化科技金融体系。鼓励郑洛新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聚集在自己的领域。实施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可操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管理的配套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设立科技支行,建立与科技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支持机制和投贷款联动机制,增加新兴产业和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区创业的有效金融供给。通过金融支持,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努力培育一批科技板块上市企业和独角兽储备企业。

就开放创新而言。不断拓展合作路径,加快汇聚国内外高端优质创新资源。积极开展与上海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知名大学的合作,进一步跟进与Xi交通大学、清华大学、上海药学院合作项目的实施。引导和支持郑洛新三区围绕各自优势和特色产业,组织发达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转移对接活动,推动R&D高端机构、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成果在本地区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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