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家中被勒死,是工伤吗
▲数据图。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流行病期间在家工作时死亡是工伤吗?最近一则热门新闻引发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6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职工柴媛在家中工作时死亡。受害人的家人认为柴媛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他的单位也同意协助报案。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是表示柴媛不是工伤,后来又说他已经接受了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确定谋杀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重要
总而言之,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首先,在家工作时,家是工作场所吗?第二,如果刑事案件被杀,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个错误的问题。
受害者所在单位要求雇员在家工作,受害者接受该单位在家工作的安排。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她那天确实在家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反对将“家”视为工作场所。
有些人认为“家”可以被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在我看来,“家”,也就是工作的地方,是工作场所,而不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如果你对此不确定,谁愿意在家工作或回家加班?
第二个问题是真正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而受伤”。
在这里,我们明确给出了识别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该条第3款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暴力等意外伤害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
柴媛在家中遇难,不是意外,而是意外受伤。在这方面,柴媛已经具备了两个要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然而,她死亡的“原因”无法从目前关于她“履行了工作职责”的报道中得到证实。
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事件的受害者邓世平为例。邓世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得罪了学校工程承包人,被杀害。现在邓世平已经被当地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这是合法的,符合规定的。
柴媛谋杀案与邓石萍谋杀案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由她的工作行为引起的,而前者与她的工作并未建立起因果关系——至少就现有信息而言是如此。
换言之,有必要确认柴媛是否因“执行职务”而被杀害。
因此,进一步确定柴媛的死亡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已成为地方当局处理这一工伤申请的难点。
由于各方都已死亡,显然很难考虑地方当局的行政智慧,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收紧理解,而理解应该是立即校准相关当局的原则。
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虽然有明确的责任人,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和工伤保险并不相互排斥,但它们可以齐头并进。邓世平老师被发现受伤,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是从大楼上摔下并死亡,柴媛的家人申报工伤并要求民事赔偿也并不矛盾。
不幸的是,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摔死,这也意味着犯罪人基本上不可能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不是万能保险
法律只不过是理性。工伤保险是情感与法律相融合的制度设计。
一方面,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使员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索赔,而无需参与耗时费力的仲裁或诉讼。
工伤保险也为企业提供了“保障”。只要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即使遭遇突发工伤赔偿,也不会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有其相对固定的覆盖面。毕竟,它不是万能保险,一切都可以放进去。
除工伤保险外,还有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险、人身保险等不同类型和形式的保险,可以用来分散事故风险。
在我看来,除了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社会保障和政府保障措施,这样才能解决柴的丧亲之痛。
在网上,很多人认为工伤认定不应该太“保守”,并将此事与此前许多有争议的案例进行了包装和解读,如“廊坊法官在家写了判决书,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工伤被法院驳回”,“长沙市一名妇女在执勤时遭到性侵害,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工伤被法院驳回”等。
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错,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对工伤“收紧认识”确实不合适。然而,如果我们不加强理解,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概括我们的理解。相反,我们应该在宽大和严格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工伤保险有其“功能范畴”,不能取代其他社会救济措施,也不能“激活而不激活”。
柴媛的不幸死亡能否被视为工伤,与她的家庭状况以及肇事者是否从大楼上摔下无关。工伤的最终认定必须回归事实和现行法律。
□王林(法律学者)
编辑校对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