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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有10个厅官投案自首,有一个曾是“老虎”手下

一周内反腐:今年,10名官员自首,其中一人曾是“老虎” 本周,全国共调查了7名省级干部,分别是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荣、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党组书记易向阳…

一周内反腐:今年,10名官员自首,其中一人曾是“老虎”

本周,全国共调查了7名省级干部,分别是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荣、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党组书记易向阳、河北省邯郸市市委书记高宏志、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长友、湖北省政府秘书长毕必雄、大连市卫生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刘锦桃、天津市元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久如。

在这7人中,高宏志和史长友都投降了。

本周自首的两个人都有倒下的领导或下属

根据公开简历,高宏志出生于1967年10月,从未离开过河北。曾在正定师范学校、共青团衡水、邯郸工作。2003年3月,年仅35岁的高宏志被提升为共青团中央书记。2006年11月,当他还不到40岁的时候,他成为了一名主任级干部。随后,高宏志分别在衡水和邯郸工作了6年和8年。在衡水,他是衡水的市长。自2012年1月起,他从衡水调到邯郸,担任市长和市委书记。其中,他曾担任邯郸市委书记七年多,后来主动投案自首。

史长友出生于1961年11月,在家乡长春工作了很长时间。曾任长春市农业局专职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主任、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10月,史长友调任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一年后,他被调任九台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并于次年1月成为正式委员。2014年,九台由县迁到区,史长友继续担任长春市九台区委书记兼区长。2015年,他退休后担任长春市九台区区长,并继续担任长春市九台区委员会秘书。史长友在九台市(区)服刑8年多后,自2019年1月起被调任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至自首。

公开报道显示,高宏志和史长友在投降前不久都有公开活动。据邯郸当地媒体的公开报道,在高宏志主动投案的前三天,即8月30日下午,高宏志作为邯郸市委书记,并没有打招呼,也没有设置路线,而是暗访了一些当地的市直单位,对值班工作进行了检查。据长春当地媒体报道,9月2日,史长友在自首的前一天,带领一个调查小组对中小学师德建设进行了调查。

《解放日报·上官新闻》发现,高宏志的“老领导”和史长友的“老部下”之前已经倒台。

去年11月15日,长春市九台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被“双开”。肖志华自2011年至2016年担任九台市副市长、九台区副区长,在九台期间担任史长友的副手。在高宏志担任衡水市市长期间,衡水市委的两名书记受到了调查——2015年3月3日,衡水市委原书记、后升为河北省委秘书长的荆春华受到了调查。25天后,接替荆春华担任衡水市原市委书记的陈贵也受到了调查。

1992年至1997年,“老虎”荆春华担任河北省团委副书记、书记。当时在共青团工作的高宏志,也是荆春华的下属。

今年,10名省级干部自首

根据通知,高宏志和史长友都自首了。然而,通知中两个人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显示,高宏志“涉嫌严重违法并主动自首,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史长友“涉嫌严重违法,已自动投案自首”。他目前正在配合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

当中央纪委网站发布高宏志和史长友被调查的消息时,使用的标题也不同。他们是“河北省邯郸市市委书记高宏志接受了检查和调查”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长友配合了检查和调查”。一般来说,“配合检查和调查”的表述并不经常出现在被检查和调查的官员的通知中,但经常出现在对倒下的官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通知中。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上述问题的省级干部和官员选择了自首,与体制机制建设的综合推进相适应,这种体制机制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解放日报·上官新闻》在整理了今年中央纪委网站上的公告后发现,截至目前,已有10名省级干部自首,其中9人自首,1人自首。

除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高宏志、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外,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洪日、云南省西双版纳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勋、杨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区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张伟,天津市宁河区副书记、区长张天喜,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天喜,今年,史长友是唯一自动投案的省级干部。

此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四只“老虎”已经投降。包括原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主任刘、原河北省副主席艾、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

“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在实践中没有区别

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去年7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检查监督机关办理自首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 (一)党员和监督对象涉嫌违纪、渎职和职务犯罪,纪律检查监督机关尚未掌握或者虽已掌握, 未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的。 (二)当事人涉嫌受贿罪、共同违反职责罪或者职务犯罪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被纪检监察机关讯问、审查、约谈或者询问,或者未采取留置措施的,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

对于自首,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有所规定:被调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并坦白从宽处罚,存在“自首、真心悔罪”等情形的,经领导集体研究,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对于自动投案中的几种情况,中央纪委解释说:被调查人犯罪后,监督机关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尽管犯罪事实被发现,我不知道是谁干的;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已被发现,但未被监察机关讯问、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自愿向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投案调查的。如果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向异地监察机关自首,或者被调查人因病、重伤先委托他人自首,也属于自动投案。有些被调查者在投降的路上被抓住了,只要他们被证实,他们也属于投降。

虽然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自首”与“自首”并无明显区别——上述《条例》明确指出,自首不仅包括涉嫌违反纪律或违反职责的人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的案件,还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向监察机关自首的案件。

根据党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否主动自首和如实说明违纪违法事实,将对衡量纪律和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我应该主动交代纪律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今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1条也规定,“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自愿说明理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解放日报·上官新闻》对上述获得处分结果的官员的报道进行了梳理,发现许多报道表现出“能够主动自首,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交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理”等表述。其中,大多数人被“双开”或处于缓刑期。一些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省级干部,也被当地纪委和监察院建议从轻处理。

以艾为例,针对事件发生前主动向国家纪委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主动返还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去年4月18日,艾被控受贿647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主编:刘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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