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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万、还十万”?非法高利贷当休矣

原标题:“借10,000,还100,000”?非法高利贷应该退休 [问答民法典,逐案] ●关键词 非法高利贷私人借贷利率 ●概述 由于高利贷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

原标题:“借10,000,还100,000”?非法高利贷应该退休

[问答民法典,逐案]

●关键词

非法高利贷私人借贷利率

●概述

由于高利贷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和风险控制能力弱的特点,一些利率极高的非法高利贷往往会出现借款人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近年来,犯罪分子以不正确的消费观念诱使部分大学生高利借钱,使“校园贷款”成为校园顽疾。当贷款延期或不偿还时,贷款人往往利用非法收债渠道,影响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鉴于社会各界反映的高利贷问题比较严重,《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案例

王向李借款10万元,并开出月息2.5%的借条。同日,李将款项支付给王,王每月支付李利息4000元,共计4万元。之后,李状告法院,要求王偿还贷款本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5%,即年利率为30%,超出了司法保护范围,不支持李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的请求。

●法律

严禁高利润贷款,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不明确,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当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被视为无利息。(第680条)

●专家发言

李丹(浙江高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有效地打击高利贷,有必要将惩罚与人结合起来

近年来,在“校园贷款”、“日常贷款”、“黑色网络贷款”、“地下银行”等小额贷款的幌子下,他们通过“砍头利息”和滚动利润的方式,将讨债规模扩大了一倍,从而将小额资金变成了永远无法偿清的巨额债务。此外,地下银行和“影子银行”实际上是以金融创新的名义逃避金融监管或进行机构套利。民间借贷与点对点借贷、资产管理计划、场外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利益相关者广泛,联系复杂,民间借贷纠纷管理难度加大。必须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680条意味着《民法典》明确对民间借贷中的乱放高利贷说“不”。借款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作了相应调整。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司法实践中,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借贷规则是两条线,年利率分别为24%和36%,地方法院没有统一的司法判决标准。

根据新规定的字面解释,贷款人收取的利息占LPR的4倍以上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要求归还之前支付的超过4倍LPR的利息,贷款人应归还。

此外,《新规定》还限制了专业借贷行为。贷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贷款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视为无效。

受高额利润的驱使,高利贷也是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涉及邪恶和黑人的犯罪案件中,有许多高利贷的影子。要有效打击非法高利贷,就要刑民结合,而犯罪手段的运用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的决心。

(记者陈惠娟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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