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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公共信任受损,如何追责

原题:点评:网络公信力受损,如何归咎 梁某在推特上称自己被罗某强奸,并不得不爱上对方,引起强烈关注。近日,梁委托律师出具声明称,罗没有强奸自己,并向公众和罗及其…

原题:点评:网络公信力受损,如何归咎

梁某在推特上称自己被罗某强奸,并不得不爱上对方,引起强烈关注。近日,梁委托律师出具声明称,罗没有强奸自己,并向公众和罗及其家人道歉。罗说,这段时间他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他“死于社会”。他半年内搬了三次家,换了三次工作。据悉,公安机关已展开调查,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受理罗与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9月6日新闻)

事件的逆转如此之大,以至于许多关注此事的网民高喊“这是在愚弄公众”、“愚弄网民”,许多网民建议依法追究梁的法律责任。如果陈述属实,梁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罗的权益,也对网络公共利益产生了很大影响。罗在公开声明中说:“这件事占用了舆论资源,我们再次道歉。”尽管罗在声明中表示将“放弃对梁的一切刑事指控”,但在类似的网络谣言和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弥补此次事件对公众网络信任造成的损害,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罗案中,侵权人和受害人主体明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公开道歉、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等。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公众信任受损后,很难通过法律渠道进行修复。因此,许多网民也呼吁——不要让网络维权成为现实版的“狼来了”!

事实上,面对公众对互联网信任的丧失,没有什么可做的。

首先,要做到“清洁者自洁”。谣言最害怕的是事实。谣言不会因为重复了一千次就变成事实。因此,面对网络谣言和网络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发布公开声明,并针对谣言和侵权行为寻求司法救济,从而尽快披露真相。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协助受害方尽快减少损失。根据《民法》,如果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部分的损害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相关行为的问责。世界各国对网络谣言和网络侵权的态度是一致的,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督和惩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同一诽谤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超过5000次或转发超过500次,则构成严重的侮辱情节。但是,侮辱罪属于先诉罪,受害人放弃指控意味着侵权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我不赞成简单地通过刑事手段增加责任追究,但对于一些严重影响公众信任的不良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在这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我相信调查结果应该很快就会出来。

当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权在被侵权方。然而,面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何修复公共信任关系,如何构建一个更加清晰的网络环境,需要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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