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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 《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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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电子许可证申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政府服务目录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电子许可申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0]34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

《海南省政府服务目录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电子许可申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海南省政府服务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服务事项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事项包括根据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申请事项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是指除行政权力事项外,政府各部门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受益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政府服务项目的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

基础目录包括国家基础目录和海南省基础目录。国家基本目录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编制的基本目录。海南省基本目录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但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政府服务事项的基本目录。

实施清单是指根据国家基本目录、海南基本目录和政府服务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对基本目录中确定实施的政府服务项目进行整理和规范后形成的项目清单。

第四条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审核与发布、监督检查、评估与评价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服务事项管理遵循依法、便民、公开的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

第六条全省政府服务基本目录、实施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管理:

(一)海南省基本目录由省政府统筹管理,列入基本目录管理的事项由省级主管单位和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规范。

(二)实行名单分级管理。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是省级实施名单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省级政府服务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全省政府服务事项。市、县政府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目录和海南省基本目录,根据全省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市、县政府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报市、县人民政府总体确定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负责本市县政务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动态管理、监督检查。

(三)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中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或省内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申报、确认、规范、实施和清理。

第七条全省政务服务应纳入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未列入基本目录的政府服务项目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动态维护

第八条海南省实施动态调整的基本目录。有明确法律依据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各级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文件直接进行调整。因深化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各级实施单位如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审查汇总,按归口程序报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列入基本目录的政府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编码要求统一编码,并作为动态管理的唯一标识纳入海南省政府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条全省统一规范清单中同一政府服务项目的项目名称、基本代码、项目类型、设置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完成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表格内容等要素的实施。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审批人员等事项的个性化要素进行补充和明确。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列入实施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指南的要素和内容,不得擅自拆分或合并政府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服务事项提出动态调整的,应当经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基本目录或者实施清单: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需要增加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下放本级政务,下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需要承办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基本目录或者实施目录中取消:

(一)由于设置依据的修改,已经废止或者无效,需要取消的;

(二)中央和国家部委及省政府依法决定取消的;

(三)落实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依法决定取消自由贸易港;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基本目录或者实施目录:

(a)根据调整需要改变设置。

(二)许可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的政府服务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似,可以依法有效整合。

(三)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可以依法分散的行政服务。

(四)依法应当作出的其他变更。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当酌情对拟调整的政府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论证,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公布与监督

第十七条政府服务项目实施清单在海南政府服务网、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项目实施部门网站等服务网站上实行同源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政府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公布后,公众要求解释和说明公告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政府服务事项清单的增加、取消或者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应当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实施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政府服务事项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实施清单清理工作,对不利于优化经营环境、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服务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或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被公众强烈反映的。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未组织实施已公布的政府服务事项或者未及时调整事项的,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权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制约;逾期不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傅穹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海南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许可证

应用程序管理的实现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实现电子许可证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网上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家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非保密电子许可证的产生、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许可,是指国家行政辖区内各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具的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证明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许可证,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书、许可证等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制作的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签名印章。

本办法所称电子许可证系统,是指由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信息系统,负责汇集全省电子许可证,提供电子许可证检索、文件下载、信息获取、信息验证和文件验证服务,支持全省多层次同源、统一管理、相互信任、相互认可和共享应用的电子许可证。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全省电子许可证的申请和推广工作。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子许可证系统的建设、许可证数据的汇聚和共享以及许可证的安全管理。档案部门负责电子许可文件的归档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级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许可证的收集、发放、更新、管理、使用和档案移交,按照国家电子许可证标准执行。

第五条电子许可证和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证照数据汇聚

第六条相关单位需要依托电子许可系统进行许可目录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子许可目录登记的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权限自行在电子许可系统进行登记,并报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审批后完成许可目录的发布。

第七条相关单位根据职能产生的电子许可数据应当共享,并及时向电子许可系统发布。

依托中央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处理业务,省级各相关单位应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数据返回或推至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向省级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资源共享或申请调用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许可接口。

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子许可信息核查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当核查许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定期对电子许可数据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上报许可目录数据的质量。

第八条电子许可证发生变更、年检、延期、撤销、注销、撤销或质押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新信息,并同步发送至电子许可证系统。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清理和精简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在有效期内对纸质许可证数据进行检查和清理,并按照电子许可证标准逐步电子化,纳入电子许可证目录管理。

第三章 证照制证签发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如需依托电子许可证系统同步生成电子许可证,应提交制作电子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办理政府服务事项时,应优先考虑网上生成,业务完成后应同步生成电子许可证,确保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同时发放、同时更新、同时废止。仅电子许可证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不具备网上生成条件的,电子许可证应在业务完成之日由网下生成,并及时发布到电子许可证系统。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许可标准的要求发放电子许可文件,符合统一许可样式和要素的要求,加盖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实现国家电子许可的相互信任和认可。

同一类型电子许可证由全省不同发证机构签发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全省电子许可证标准,规范发证机构,并加盖统一发证机构的有效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平台系统技术故障导致电子许可证无法及时发放、注销或更新的,应采取紧急措施降低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技术故障消除后及时完成电子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更新。

第四章 证照共享应用

第十四条电子许可证根据形成方式和信任程度分为两类:

第一,由电子许可证系统生成或由其他可信平台共享并加盖有效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的电子许可证可以直接应用于系统,而无需检查信息;

二是业务系统生成但未加盖有效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的许可材料,或用户上传并由窗口工作人员扫描的许可材料,在应用到系统时需要核对信息。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需要依托电子许可系统调用、查询、验证和授权电子许可的,应当提交电子许可申请材料,经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批准后,在申请范围内申请电子许可。电子许可证的使用方式包括按政府职能共享、真人授权使用和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许可证、电子认证文件和具有有效电子印章或者数字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的依据。在整合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上述材料后,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书。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明确持证人可单独制作电子许可证申请场景,并需提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或其委托的政府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如果满足应用场景,被许可人可以完全依靠移动应用实现电子亮证、授权许可、委托许可和许可验证的便利性。

第十八条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电子许可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子许可发放单位申请异议验证。电子发证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标记,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证照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电子许可系统应当采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并对电子许可证的发放、收缴、注销、更新和申请的全过程进行系统日志管理。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当规范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许可证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及时归档,并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电子许可证将不再以纸质形式存档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许可数据共享应用接口的安全保护,严格防范非法访问、流量攻击等违法行为,确保电子许可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电子许可证制度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电子许可证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许可证信息的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对各相关单位的电子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或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水、电、气、通信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电子许可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边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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