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江苏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组织诊断工作:检察院应派员现场监督

江苏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组织诊断工作:检察院应派员现场监督

原标题:江苏进一步规范院外医疗机构诊断:检察院应派人现场监督 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政府法制网9月9日消息,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保健委员会9…

原标题:江苏进一步规范院外医疗机构诊断:检察院应派人现场监督

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政府法制网9月9日消息,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保健委员会9月8日发布通知,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机构诊断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卫生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标准》由总则、诊断医院、诊断医师、诊断申请、诊断制剂、诊断机构、检察监督、责任追究和补充规定九章组成,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三条规定,组织诊断工作应坚持“谁承担、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罪犯疾病诊断”和“罪犯妊娠检查”由两名诊断医师签字,经业务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诊断医院公章。

第二十八条规定,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负责,主管业务院长对诊断医师资格和诊断结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负责。

第31条规定,监狱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现场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负责监狱检察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监督现场诊断活动。

第32条规定:检察官对检查、检查和现场诊断活动进行监督,应当形成监督工作记录,并作为案件材料归档。

以下为全文:

监外临时监狱执行机构诊断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法通〔2016〕78号)、《暂予监外执行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组织诊断,是指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下进行的医学鉴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诊断工作应当坚持“谁承担、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医院诊断

第四条暂负责监外疾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的诊断医院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第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江苏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和江苏监狱管理局精神病医院(精神病院)负责疾病诊断或妊娠检查。

第六条

第七条监狱医院不具备检查条件的,可以委托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当地医院支持监狱医院或者《关于实施监外暂予执行规定的意见》(苏四同[2015]113号)第一条所列指定医院。

第八条对口支援监狱医院由省监狱管理局征求省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诊断医师

第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医师,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组织诊断的医院执业。

第十条【诊断医院】诊断医院应当指定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负责组织诊断工作,其执业范围和专业学科应当与疾病诊断范围相适应。

第十一条监狱医院可从省内其他监狱医院或对口支援监狱医院的地方医院聘请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经多点执业注册备案手续后在我院执业。

监狱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原则上可以在全省不超过两家监狱医院执业。

第十二【div】【/div】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诊断医师应当主动回避。监狱、检察机关发现诊断医师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监狱责令其回避。

第四章诊断申请

第十三条

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医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主治医师应当向罪犯所在的监区提出建议,监区提出意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并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始组织诊断工作。

第十四条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书面形式向监狱申请组织诊断。

第五章诊断准备

第十五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外进行临时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通知其组织准备诊断,由监狱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和检查,并收集实验室检验单、影像资料、病历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外组织诊断所需的检查和试验】监外组织诊断所需的检查和试验,应当在诊断医院进行。诊断医院不具备相应检验检测条件的,经承担本监狱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在本法典第八条所列的其他医院进行。

第十七条【病残鉴定组长】病残鉴定组长应认真审核实验室检验单、影像资料、病历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及时组织疾病伤残鉴定小组成员讨论罪犯病情的严重程度或罪犯是否怀孕,做好记录,对罪犯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的规定或罪犯是否怀孕做出初步判断,提交诊断医院进行疾病诊断或妊娠检查。

第十八条

疾病残疾鉴定小组作出初步判断后,应当及时向诊断医院提交下列材料:《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鉴定(妊娠检查)的建议》;与诊断、检查有关的医疗文书等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罪犯状况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诊断机构

第十九条

诊断医院在收到疾病和伤残鉴定小组的初步判断意见后,应及时指定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诊断医师,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完整、规范;犯人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或是否怀孕;罪犯的生命在短期内是否有危险。

第二十条

对于材料不全的,诊断医院应当通知监狱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补充相关材料;对有关材料有疑问的,应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资料】资料齐全的,诊断医师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诊断医师应当认真核对医疗文书,亲自对患者进行检查,

并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诊断结论,填写《犯罪情况诊断书》或者《犯罪妊娠检查书》,有客观的诊断依据。

第二十三条【div】【/div】因罪犯病情严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诊断医师不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诊断的,可以通过视频进行诊断。

第二十四条【罪犯疾病诊断】和【罪犯妊娠检查】由两名诊断医师签字,经业务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诊断医院公章。

第二十五条【诊断检查文件】诊断检查文件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

第二十六条【不同意见】诊断医师对诊断或者检查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罪犯疾病诊断》或者《罪犯妊娠检查》中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和原因,并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诊断医师对疾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有不同意见,不能得出一致结论的,监狱应当委托同级或者更高级别的“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组织诊断。

第二十八条【诊断医师】诊断结论由诊断医师负责,主管业务院长负责诊断医师资格和诊断结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

第二十九条【诊断现场】诊断现场应当通过执法记录仪或者其他音像设备实时记录诊断过程,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第七章检察监督

第三十条监狱对服刑的罪犯进行审查前,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负责监狱检察工作的人民检察院。罪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承担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监督检查活动,但短期内罪犯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检查检查,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派人监督检查活动的除外。

负责监狱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检查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核实被检查检查的罪犯是否是需要诊断的罪犯;检查开展检查和巡查的医院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监督检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他可以采用的监管方式。

第三十一条现场疾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的时间、地点,监狱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承担监狱检察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监督现场诊断活动。

负责监狱检察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现场诊断进行监督:核实接受现场诊断的罪犯是否是拟申请监外暂予执行的罪犯;检查开展诊断工作的医院、诊断师、业务主管院长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监督诊断医师是否亲自对罪犯进行检查并进行合议;其他可以采用的监管方式。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对检查、检查和现场诊断活动进行监督,应当形成监督工作记录,并作为案件材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监狱作出疾病诊断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疾病诊断表》或者《罪犯妊娠检查表》及其附件送交负有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查。

第八章问责

第三十四条诊断医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不得从事超出其执业范围和能力的疾病诊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诊断医师超越其执业范围和能力从事疾病诊断。

第三十五条诊断医院或者诊断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诊断医院未经执业医师亲自检查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医师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字,未经个人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检查、诊断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负责编辑:吴晓东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3567.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