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提高!浙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浙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原标题:提高!浙江省调整了一些特殊照顾对象的养老金和生活津贴标准 近日,浙江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护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原标题:提高!浙江省调整了一些特殊照顾对象的养老金和生活津贴标准

近日,浙江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护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20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随工作单位(含固定收入)按2020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将在2019年当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伍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的标准增加。

在2019年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每人每年增加2800元、2400元、2260元。

在2019年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退伍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的标准,将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津贴每人每年增加2760元。

在2019年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退伍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的标准,农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退伍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的标准,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对生活在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人员(包括从事铀矿开采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按照军队离退休部、财政部提高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发放。

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对居住在城乡无工作单位、18岁前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子女)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补助。

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按义务兵役制每满一年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老年生活补助。

  2020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部分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优抚对象的养老金和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标准附在证件上。

(2)抗战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1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665元。

(四)参加过战争和核试验的退役军人,每人每月70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建国后平反者的子女),每人每月540元。

对于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每月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并使之达到920元;抗战时期入党,带至8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带到760元。

农村老游击队、老交通警察每月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战时期提高到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带到660元。

农村“三老”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单独调整,由各国自行确定。

本次调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由省级财政根据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和系数进行补助,与中央补助资金一并单独下达。地方财政、民政、军队离退休等部门要落实好本应由地方安排的资金,确保优抚对象的养老补贴和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小布在此附上《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护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表,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老交通军官生活补助标准表。

编辑:唐欣欣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374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