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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谈 | 如何做到问责不缺位不越位

原标题:方圆谈|如何做到不缺席不越位的问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期嘉宾 白永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孙伟忠是湖…

原标题:方圆谈|如何做到不缺席不越位的问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期嘉宾

白永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孙伟忠是湖北省当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员会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陈平

华东某市某公益项目被违规操作。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和几名党员干部与项目投资者进行了不公平的经济交流。全市只查处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违反纪律的相关领导干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随后,对市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进行了相应处理;中国西南部的一个城市开展了扶贫和实施监督行动。当200多个未能及时纠正销售数量的问题移交给当地纪委时,列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对300多名干部进行问责。当地纪委没有没有“依令接收”,而是实事求是,按程序处置…

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问责工作过于依赖上级的监督。当主动权被问责,就变成了“哑炮”;将发现的线索和具体处理意见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无视程序规定和职权,造成问责越位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谁问责”有详细规定。条例实施一年多来,问责工作一直在向准确、优质的方向迈进,但一些基层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等问题,导致问责主体不时缺位、越位。如何保证问责主体不缺位不越位?我们采访了当地纪委监察的相关负责人。

问:对主体责任的落实认识不足,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问责主体缺位和越位。具体工作中有哪些表现?

白永平:虽然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主体,但从具体实践来看,仍然存在实施主体单一、纪检监察机关“赢天下”的现象。比如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履行问责责任认识不深,工作定位不准,任务不切实际;有的是“只挂帅不出门”,口号在党委喊,工作还在纪委;有人把问责当成“纪委的事”。

孙卫忠:有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都要全面认真地承担责任追究的责任,让相关制度细化。但在实践中,越到基层,同级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党组)把纪检监察机关放在前面的现象越突出,有的以专业水平不够为借口,对辖区内发生的问题视而不见。只有纪委指出,你才能看到他们;以力量不足、权威不足为由,将检查中发现的部分线索“一板”交给纪委处置;有的以本单位问责权限不足为由搪塞,要求纪委对重大事件和小感情给出“书面意见”。

陈平:问责主体的缺位和越位表现为无知、不愿意和无力问责,以及认知、能力和态度上的问题。比如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缺乏问责意识,认为问责是其他部门的事;有的不想得罪人,热衷于搞“和谐”;有的缺乏党纪国法专业知识,问责是凭经验办理的,没有深入调查、科学分析判断,不注重问责效果。

问:各级党委(党组)要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确保问责主体不缺位、不越位。实践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问题?

白永平:防范问责主体缺位越位,是提高问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第一步。为此,我们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督促各级党组织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新修订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各级党组织履行问责主体责任的意识。严格落实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委员中的保连县、乡镇(街道)、保连村(社区)工作机制。通过干部出机关下基层、与党委书记开会讨论等形式的教育,提醒各级党组织履行主要职责,通过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强化主要职责。比如,前不久,我们针对一个除恶重点案件开展了“三查一案”工作。责任人被追究后,督促责任部门通过发出整改建议和监督函,追究本部门党员干部的责任。

孙卫忠:督促各种问责主体共同管理,关键是做好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和下一级党委(党组)承担责任。一方面,我们把新修订的问责条例等应当知晓和理解的知识作为市委组织负责人任职前的考试内容,并将其作为同级党务工作部门常务副职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的重要前提条件,通过考试和学习促进学习。另一方面,利用上级巡视对同级党的工作机关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将问责工作纳入下一级党委(党组)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做好本领域本系统的问责工作, 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把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陈平:我们坚持通过“四个监督”强化指导、帮助和监督职能,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全面落实主要职责。明确检查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员办公室等纪检监察机构,检查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严格管理党员的责任,检查、指导或协助其问责工作,提高其问责意识和专业能力。例如,在“六保”、“六保”任务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检查组发现一名街道干部拖延发放特困人员关爱券,派出纪检监察组及时建议和指导街道党工委启动问责程序。

问:提高问责工作质量,需要各问责主体以相同的频率产生共鸣,向相同的方向发挥力量。他们有哪些经历?

白永平:问责工作不能缺位,不能越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认识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主体。具体表现为对监督责任落实的有力把握,善用问责武器,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提高查案能力,查清、核实、查证案件事实,实现证据链的完全闭合。同时,合理区分问责界限,正确界定权责内容,准确提出处理意见。处置结果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指出一些党组织不敢、不愿、不愿问责的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和纠正,促进形成强大的治党合力。

孙卫忠:要做到共同管理、共同努力,首先纪委、监察部要敢于触及真相,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责事项负责;有关部门不履行问责职责的,纪检监察委员会在对有关问题进行问责的同时,应出具纪检监察建议,迫使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和上一级党委(党组)严格履行问责职责。其次,问责工作应纳入谈话、检查监督、年度问责和民主生活会等日常监督内容。,应定期收集问责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研究分析问责工作现状,有序组织专项检查,督促问责责任落实。第三,要对问责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充分发挥督查室区域合作和纪检监察组综合监督机制的优势,建立问责事项预报告、事中协商和事后备案制度,确保问责工作标准统一有效。

陈平:为确保问责不缺位、不越位,应努力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准确运用问责方法,实现准确、规范、审慎的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问责“一盘棋”的理念,切实转变职能、方法和作风,以主业为中心,把不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活去掉,真正做到不出缺、不越位。(李,国家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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