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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币付薪”为难劳动者,此风不可长

原标题:“硬币支付”对工人来说很难,这种风不能长久 玉明会 根据9月15日的一份报告,该报。来自四川大学的张女士在离开一家医疗美容公司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0…

原标题:“硬币支付”对工人来说很难,这种风不能长久

玉明会

根据9月15日的一份报告,该报。来自四川大学的张女士在离开一家医疗美容公司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000余元的赔偿金。然而,公司拿到了两桶一角硬币,让她“数一角钱”。她认为公司的举动有侮辱的嫌疑。

通过“用硬币支付工资”、“羞辱性支付”等关键词搜索,你会发现这样的事情还挺多的。比如去年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通过劳动仲裁获得7500元赔偿。公司财务人员给了她一盒硬币,数了六七个小时;2014年,广西南宁的彭先生被老板拖欠工资,但他得到了5万多块1元5角的硬币,重达300多公斤…付款人不愿意,在行政和司法力量的干预下,不得不支付这笔钱。因此,在“骗人”和“发泄”思想的影响下,他采用了用硬币支付的伎俩。

我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劳动者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还规定支付应当使用法定货币。但是对于使用何种货币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也是部分雇主敢于采用“硬币支付”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有关企业所说,硬币支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人无权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吗?法律只是约束人行为的最低标准。用大量的小硬币来支付大量的到期款项,可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很难逃脱使坏、使坏、吃苦的嫌疑。《民法通则》中有一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用硬币支付”显然违反了普通人日常民事活动的惯例。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辩护人的羞辱和戏弄,也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是对法院、仲裁机构和法律威严的蔑视。

本质上,这是“工资支付难”的持续表现,是从恶意拖欠工资到“恶意支付工资”和玩弄劳动者的演变。尴尬的是,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各方似乎都与做这件事的企业无关,工人们只能默默忍受。毕竟收硬币总比没收一分钱强。

可以肯定的是,“用币支付”使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其权益和精神造成了伤害。有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比如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报酬和补偿的支付方式和货币面额,对故意刁难给予警告等等。

能弥补自己缺点的人或观点。

国外有限制使用和赔偿硬币的法律和案例。《1971年英国硬币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用多少小硬币来支付交易活动。例如,5便士或10便士只能用于支付5英镑以下的物品,20便士或50便士只能用于支付10英镑以下的物品。比如几年前,英国一家养老院的经理为了泄愤,拿了五箱重166公斤的硬币给债权人的会计还了欠款800英镑,但会计没收了,反而起诉了经理,胜诉。根据上述硬币法案,法院命令经理支付额外的债务赔偿,总额为1120英镑——不是硬币。

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经验,通过修改法律或发布司法解释来限制诉讼或仲裁执行程序中的支付方式,以保证支付便利,更大程度地提高执行效率。(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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