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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不得招录为教职员工!三部门发文了

原标题:这些人是不允许招做教工的!三个部门发布了一份文件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源头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在…

原标题:这些人是不允许招做教工的!三个部门发布了一份文件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源头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在职查询制度。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不得录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承认教师资格。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继续性侵学生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官办公室主任石伟忠1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些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呈现出未成年人性侵成瘾、累犯率高的特点。“对于这类犯罪,仅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罚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只有限制他们与未成年人的接触,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累犯。”他说。

《关于建立教职工查询性侵害犯罪准入制度的意见》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查询:一是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工,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管理人员、勤杂工、保安人员等,在上岗前应当查询性侵害犯罪情况。第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之前,应当查询针对申请人的性侵犯罪信息。第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职业教育从业人员犯罪相关信息的筛选工作。

另外,由于高校学生多为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复杂,意见规定,高校教职工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面向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基于行为的性质和预防的重点,意见暂时将关于违法犯罪的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害:被认定犯有强奸罪、强迫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以及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上述犯罪的。另一类是那些因猥亵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上海、重庆、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性侵害犯罪数据库和在职查询系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地方工作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果查询范围和方式不规范、不统一,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大多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量较小,无法查询其他地方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在目前大量人口异地流动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发挥预防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室副主任李冯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该制度在全国建立后,可以在全国统一规范实施。特别是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违法者信息系统,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

据悉,经过一定的实践和完善,教职工入职查询系统将逐步应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范围,全面建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

来源:新华社

负责编辑:张深S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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