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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销售散煤 严打违规运输储存 哈市开展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

原标题:全面禁止散煤销售,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储存,对哈尔滨散煤销售进行特殊处理 为加强散煤销售专项治理,推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提高空气体质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局…

原标题:全面禁止散煤销售,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储存,对哈尔滨散煤销售进行特殊处理

为加强散煤销售专项治理,推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提高空气体质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局近日发布了《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这项治理工作中,哈尔滨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储存散煤。

根据《规划》,处理时间至2023年4月20日,重点处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工业园区(以经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以及“城中村”和农村散煤处理。治理工作包括:

完全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烧区出售散煤;禁止在禁烧区外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向禁烧区销售散煤,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的通知》(哈桂政[2017]44号),向购买者发放宣传传单,告知禁止在禁烧区使用散煤。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管,对非法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储存散煤。除重点企业用作原料的煤炭外,禁止在禁烧区储存和运输散装煤炭。非法运输散煤的车辆,由区、县(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非法储存散煤或者为散煤经营者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查处。

严格控制经营实体。禁止在禁烧区内发放高污染燃料经营许可证,禁止在禁烧区外依法登记煤炭经营市场主体;告知注册煤炭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变更为“无高污染燃料”。

加强煤质检测。严格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哈尔滨市煤炭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禁烧区以外销售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处理。

根据实施步骤,区县(市)政府将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排查清理要覆盖重点整改范围,确保无出口、无大巷泄露,做到横到边、竖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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