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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执法司法领域腐败问题 堵住权力寻租的后门

原标题:聚焦执法司法领域腐败堵塞权力寻租后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发布消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接…

原标题:聚焦执法司法领域腐败堵塞权力寻租后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发布消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接受纪检监察调查;9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法官陆爱哲被通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9月11日,陕西省公安厅二级督察于蕾被通知接受纪检监察调查…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年发布的通知来看,深入查处执法和司法腐败的力度并没有减弱。

政法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政法系统不断加大纠正违法乱纪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参与腐败、充当“保护伞”的政法干部。一些典型案件背后的执法不严、不公平、不公正等深层次问题暴露出来,“围猎”、“围猎”、以权谋私、违法办案、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浮出水面。

“有必要在执法和司法领域调查和处理腐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峰认为,如果执法公正领域存在腐败,法律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再好的立法也难以发挥作用。

记者发现,今年披露的执法和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大多是“重点少数”。有的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有的是公安刑侦、监狱管理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身居要职,掌握着重要的权力,更容易成为“狩猎”的目标。

此外,“窝案”现象在执法司法领域更为突出。政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一些领导干部长期深入政法工作,导致人际关系的纠结和固化。一旦犯罪,难免“拔萝卜带出泥”。

在违纪违法方面,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甚至枉法。执法司法人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大,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机会。有的人通过钻空法律的空子,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有的违规,干预或介入案件,影响执法公正。少数民族干部以质疑、理解、反映情况为权宜之计,甚至介入、介入办案,试图“抓人”、“抹案”。比如,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王志刚,曾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为一家隶属于地方犯罪集团的企业的诉讼提供协助。

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甚至滥用职权,通过案件谋取私利。公安部门的执法管理和侦查,法院系统的审判和执行,检察院系统的逮捕和公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等。都是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权力,监督不力容易被滥用。比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员会原副书记徐洋,长期在武警公安系统工作。他利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反走私综合治理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与特定的相关人员合谋,向受托人透露走私活动的信息,为犯罪团伙非法走私冷冻产品、大米、糖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这从走私变成了“保护私人”。

随着今年以来“打伞破网”的深入推进,执法司法领域的许多党员干部被发现存在腐败、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截至8月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公布,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4名局级以上政法干部中,有14人存在“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等相关问题。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用“三不”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推进反腐败斗争,推进审批监督、执法公正、金融信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厉惩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的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制度,全面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问责规定》、《司法机关讯问案件人员记录和问责规定》等防止司法干预的“三大规定”,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深化落实“三个条例”,严禁检察官互查案件,私自说情。公安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督促各单位深入贯彻《公安部党委关于构建新时期公安特色大监察格局的意见》,落实监察、纪律、执法协调机制,有效渗透各类监察。

“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创新审判监督管理信息化,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审判执行监督全过程,全程不留痕迹,监督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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