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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拟下调引关注 学者:立法回应关切和需要

原标题: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引起关注。学者:立法回应关注和需求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岁”的说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学者评论说,这…

原标题: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引起关注。学者:立法回应关注和需求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岁”的说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学者评论说,这是立法机关因应社会关注和实际需要而作出的调整,但并不具有普遍性。一些法律专家仍然坚持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因个案的特殊性和极端性而降低。

监禁的限制: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不具有普遍性

该报指出,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11)第二稿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议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特别程序降低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负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评论说,为了适应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特别是为了对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单独规定,这一草案是必要的、适当的。它不仅回应了社会的关注,而且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遏制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发生。

根据最新草案,上述规定设定了监禁的特殊条件,包括两大限制性要件:一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二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麒麟指出,这种调整有两大条件:第一,仅限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考虑对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禁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司法限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比如会考虑未成年人的精神状况和家庭状况。如果是因为心智不成熟,识别和控制能力差,也可能不同意起诉。“所谓‘应负刑事责任’不一定要求定罪,也可以免除处罚。”

“前述草案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性,适用范围很窄,规定很谨慎,因为涉及到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即刑法是否可以用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祁麒麟认为,上述规定不会影响现有国家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14-16岁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仍将维持,不会有太大变化。”

阮麒麟认为,一方面,上述调整是基于立法机关对社会关注和声音的回应。另一方面,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现实基础上的,包括网络色情和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导致现实和虚拟世界的混淆,以及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总体上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它们符合国情和国际刑法的趋势,不应普遍减少。”彭新林认为,刑事责任法定年龄的下调应严格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特殊程序,才能个别降低刑事责任法定最低年龄。也就是说,应当限于故意杀人、伤害、情节恶劣等特殊情况,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问题:老龄化只是重要的一部分,应该综合治理

但也有专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要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儿童的身心发展,不能因为个案的特殊性和极端性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早对未成年犯进行处罚,贴上罪犯标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也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促使其再次犯罪”。

对此,阮麒麟表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取决于三个因素。首先是孩子的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如果他不懂事,惩罚有意义吗?第二个要考虑的因素是刑法的教育意义和道德力量。因为惩罚过小的孩子,可能会让社会讨厌刑法,反过来可能会引起反感,从而失去整个刑法的道德力量。第三,要考虑国家的刑事政策。

彭新林认为,一方面,适当降低特定情况下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强,现实可行,确保依法从严制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少年犯的实际情况,比如他们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等。对于未成年犯,仍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个人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如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犯罪记录标签效应等,需要统筹解决。”彭新林指出,对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重要的一环。应该多管齐下,科学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包括建立系统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避免“放任自流”,积极完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责任,完善校园暴力预防处置机制,整顿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石伟忠也在接受《论文》专访时指出,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再被“放过”,保护、教育、控制缺一不可。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有效的教育矫正机制,及时干预,严格控制,使其不再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涉及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宽容而不纵容,逮捕归逮捕,起诉归诉讼。当然,未成年人的严格性也必然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一定要严而不严,严而不严,同时全程帮教。”石伟忠说道。

该文件指出,上述草案还考虑到《刑法》的修订和《预防少年犯罪法》的修订,并将拘留和教育改为特殊矫正教育。草案规定,不满16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正教育。

祁麒麟提醒,这个规定背后还是有技术问题的。“草案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不包括强奸、抢劫、放火等的认定。在我看来,一切本质上都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在内。”

主编:朱学森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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