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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银行卡怎样认定受贿数额

原标题:如何确定收受银行卡贿赂的数额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a,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巡逻防控大队队长。2016年4月,甲方利用职务便利…

原标题:如何确定收受银行卡贿赂的数额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a,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巡逻防控大队队长。2016年4月,甲方利用职务便利业主B非法采沙,事后乙方为了表示感谢,给了甲方一张银行卡,告知卡里已经有1万元,以后每月转账。之后,B每月转账1万元到卡上;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转入2万元;自2018年2月起,每月转账3万元,但未通知甲方增加。截至2018年8月,共转账人民币52万元。2017年1月前,甲方取出卡内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共计9万元。2017年1月,甲方使用银行卡收款,发现提款机无法识别。到2017年7月,甲方将卡交给弟弟C,看C能否通过POS机取出钱包。丙拿到卡后,通过POS机成功转账出去,但骗甲方卡里只有7万元,并以4万元转账给甲方。此后该卡一直由C保管和使用,C没有将卡内资金告知A,A也没有再多问。

还发现2017年至2018年,甲方多次收到乙方80多万元现金。2019年6月,A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到案后,他供认收了银行卡。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甲方通过接受银行卡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贿数额应以甲方实际获得的金额为准,即13万元。

第二种意见,甲方实际控制银行卡时,乙方每个月转账1万元进卡,使甲方主观意识到每月只收到1万元。甲方没有意识到乙方随后的转账金额增加,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确定甲方在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共29个月每月收到1万元,即确定为29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方收受贿赂的数额应以乙方转移的总金额即52万元确定。

[评论]

经研究,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收受银行卡贿赂不应以实际取款或消费作为确定贿赂数额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A主观上知道B的请求,实际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收取并实际占有了银行卡。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银行卡实际上是在A的控制之下。第八条规定:“银行卡受理后,无论行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存款金额一般应充分认定为行贿金额……”因此,接受银行卡所接受的贿赂金额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卡内存款金额应全额认定为贿赂金额,以甲方实际获得的13万元为基础认定贿赂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认定52万元为受贿数额不违反主客观一致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在实际控制银行卡的过程中,每月向卡内转账1万元,给甲方一种每月只接受1万元贿赂的主观认知。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确定甲方每月收到乙方1万元,共计29万元。但实际上乙方发卡时只说每个月会转账到卡上,并没有明确金额。从甲方随后收到乙方80多万元现金,甲方随意将银行卡交给其兄弟处置的情况来看,甲方知道乙方寄出的银行卡是对其职务行为的对价,对乙方转入卡内的金额和卡内金额的处置是一种故意的希望和放任的心态。甲方将收到的银行卡转让给丙方控制时,也应视为甲方对银行卡使用控制权的行使和延伸,是甲方收受贿赂后对赃款的处置。因此,认定52万元为受贿罪的数额,并不违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甲收受贿赂的数额由乙实际转入银行卡的52万元决定。(刘崧作者: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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