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北京三中院对高福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对高福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福新等一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法律网 11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

原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福新等一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法律网

11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名,对高福新等一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进行一审判决。该集团主要分子高福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包括李红军和高福刚在内的17名团伙成员被判处12年至1年有期徒刑。包括王光双和王洪春在内的五名国家公职人员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被判处20年至3年有期徒刑。刘润斌、安伟国等四名被告人因窝藏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福新依托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聚集李红军、高福刚等多名被告人,盘踞在密云区核心区域,围绕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项目反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为恶不为民。争取和腐蚀国家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以高福新为主要分子,、高福刚、张、、等为成员的罪恶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了随意殴打、拆毁房屋、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了8起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8人轻伤、4人轻伤、多人伤亡。财产损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或者企图骗取4.8亿元以上国有财产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收买、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有财产4.6亿元以上,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的。在罪恶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过程中,时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光双、时任北京长安永顺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洪春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高福新贪污、骗取国有财产,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与此同时,王光双和王洪春也多次向高福新行贿。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福新聚众李红军、高福刚等多人,组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犯罪,欺压人民,勾结收买国家公职人员贪污、骗取国有资产,严重扰乱密云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光双、王洪春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构成贪污贿赂罪。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一些被告的家人和记者出席了公开裁决。

负责编辑:强尼SN230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7971.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