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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准入退出管理升级

原标题:保险代理人出入境管理升级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保险专业…

原标题:保险代理人出入境管理升级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体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条例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776家,兼营保险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家,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300万人。

《条例》主要明确了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四项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对分行的管控;三是理顺审批后流程;第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此外,《条例》还调整了支付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对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加强了日常合规管理。

《条例》主要强调了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三个要求:一是明确了准入条件,规定了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照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提出了报告事项和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等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第三,设定相应的处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管权限范围内依法设定处罚。

同时,《条例》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期限。前期已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下一步,在《条例》框架下,按照“分类落实政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兼业机构监管政策。

此外,《条例》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指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主导方向。日前,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条例》还明确了保险机构雇员的概念,包括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进行损失调查、理赔等工作的雇员。在保险代理机构中,限制其行为,并对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取消了许可证的三年有效期。对此,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牌照有效期是落实‘配股诉讼’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的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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