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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 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

原标题:《北京中医药条例》禁止虚假夸大推广中医药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通过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

原标题:《北京中医药条例》禁止虚假夸大推广中医药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通过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介绍以疾病预防、控制、康复和保健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知识,不得通过介绍健康和健康知识等方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和变相中医广告。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医药规范化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中医药科研与创新、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

该条例旨在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改善人民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根据规定,北京市建立和完善了由市、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根据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并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设立传染病科。

根据规定,提供中医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经批准,注册经营范围为“中医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或者进行具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中医药文化的推广和知识的普及要符合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不得利用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将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学术传承。通过教与学,可以确定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和老中医传统技术传承,将北京中医药优秀的教与学资源转化为优秀的服务资源,促进中医药发展。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中医药发展条例》同时废止。(结束)

主编:朱学森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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