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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原标题:我省首次出台突发事件应急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来源:大众日报 11月27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应急保护条例…

原标题:我省首次出台突发事件应急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来源:大众日报

11月27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应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紧急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法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确定城镇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和人防工程等适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所,并公布具体位置。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和标识,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预留空房间和临时治疗场所建设条件。业主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考虑气象、地震、地质等条件和因素,并增加防灾设施,以避免和减轻次生和衍生灾害。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发挥综合指挥平台的作用;加快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存仓库等重大项目建设,提升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和保障能力。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地区和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传播设施。

在组织和人员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部署、快速动员、有序救援的原则,统一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组织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火灭火、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航空空救援、公共卫生、公用事业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承担专业应急救援任务。社会应急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时,应向负责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开展工作。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提升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水平,满足统一、准确、快速调用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紧急情况发生后,物质支持至关重要。对此,《条例》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日常救援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等物资储备,并根据不同地区突发事件的特点优化布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高效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和委托保管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予以报废。

《条例》还具体提到,在突发事件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应渠道,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整体稳定。

在科技和信息安全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以应急信息分析预测为重点的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对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判断,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

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应急预警系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辆、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上门通知;对于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监狱、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记者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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