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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专家:相关部门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

原标题: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专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 来源:北京青年报 12月2日,天津市人大官网消息显示,12月1日,天津市人大常…

原标题: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专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

来源:北京青年报

12月2日,天津市人大官网消息显示,12月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立法意义和主要内容。《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者不得采集自然人的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特征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这项规定,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将被禁止收集面部数据和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

专家表示,天津的立法表明相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感到担忧,值得称赞。专家认为,各方有必要就如何防止新技术被滥用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形成更多共识。

天津将从明年1月起规范人脸识别采集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2月1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者不得采集自然人的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特征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这项规定,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将被禁止收集面部数据和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者收集自然人信息,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就目的达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者不得收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证券、商业保险、房地产、纳税额等信息,但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获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天津市发改委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了解到,制定《条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天津市的先行立法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据报道,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专家认为,相关立法值得称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近年来,一些人脸识别技术没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收集消费者的面部数据。

此外,一些组织在收集人脸数据后不具备安全存储人脸数据的能力,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潜在风险。最后,在相关机构收集了人脸识别数据后,如何规范这些数据的使用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可能导致“滥用”。

周汉华认为,天津市制定的《条例》对人脸识别等数据采集立法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一努力表明,地方当局意识到相关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值得称赞。

全国许多地方都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最近,全国许多地方都加强了人脸识别的相关规定。今年11月,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文称,为加强对住房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和净化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对购房人的认定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也应遵循。南京要求商品房销售现场禁止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今年10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文称,就《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显示,杭州拟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信息强制业主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常璩

协调/迟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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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人脸识别正在逐渐泛滥,是时候对这种匆忙的技术施加限制了

11月20日,被称为中国首例人脸识别案的杭州市民郭冰对杭州野生动物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郭冰的胜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新的身份认证手段,已经被许多商业组织和机构应用和推广。一方面,人们真正享受到了技术带来的便利和效率,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人脸识别的激增也给用户的面部信息泄露留下了安全隐患。2020年7月,“电商平台打包出售50份人脸信息”曝光,众多互联网黑产品从业者利用其批量转卖非法获取的人脸等身份信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公布收集和使用信息的规则,明确标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在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中,通过弹出窗口提示用户重复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或者被动接受刷脸,识别能力弱的甚至被一些“变脸游戏”牵着鼻子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面部信息。在信息使用层面,一些信息收集者没有向用户明确使用的规则和范围,后续信息的使用和处理没有得到监督;在信息保护层面,人脸识别技术的用户和数据公司盲目使用技术红利收集信息,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抵御相关风险的能力。作为不可复制的个人信息元素,一旦面部信息被盗或泄露,其风险不言而喻。

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导致个人信息收集失控。除了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外,很多组织盲目追求低成本、方便采集,无限制使用人脸识别认证也是重要原因。另外,数据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增加利润,不断推广采集技术,也为人脸信息安全埋下隐患。

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应与相关法律同步。在现有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法律有必要规范不同主体采集人脸信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界限,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规模、技术使用界限、信息保护监管和信息安全责任。

2020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总局正式发布了2020版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要求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应当单独告知用途、方法和使用范围,并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原始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不应被存储。有必要在规范中进行有参考价值的制定和建议,并在法律层面予以执行。

作为信息收集、流通和存储的环节,组织和技术公司在收集面子信息时,应遵循“至少足够”的原则,充分征求被收集者的意见,落实行业主体责任,披露信息使用规则,确保信息使用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开发替代的识别手段,以控制信息安全过程中不成熟阶段的人脸识别技术的技术风险。正文/新华社

负责编辑:刘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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