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咨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方式!关注四个主要问题
今年5月生效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困难的社区提供了新的方案——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组织,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实施一百天后,北京130多个街道和城镇成立了1206个物业管理委员会,体现了社区治理创新的热情。刚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明年1月开始实施。
重点一:物业管理委员会该怎么办?
组织业主选聘物业等13项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履行职责,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一直是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重申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交付给业主的专有部分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的13项具体职责,包括推动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召开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大会,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绩效;组织业主聘请和解聘物业服务提供者;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运行方式,制定共用部分和共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充和更新,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中的争议。
焦点二:什么样的业主可以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是不允许的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一半。
那么,哪些业主可以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呢?《北京日报》客户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之前每个街道都结合街道和社区的实际情况,对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九个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居住半年以上;
(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存在专项维修资金拖欠等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提供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七)未被列为违反信托的主体;
(八)本条例规定的禁止使用房屋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焦点三:物业管理会如何组织?
从公告到备案的五个步骤
物业管理委员会怎么成立?这是很多社区在实践中经常提出的问题。这份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流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只有遵循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确定成员名单——备案盖章的“五步走”流程才能完成。
具体而言,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符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将对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七天。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登记方式、开始日期和申请程序。
公告截止后七日内,社区党组织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然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随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七日内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如无异议或重新确定人选,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证明。最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设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焦点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什么时候解散?
行业委员会选举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作为临时机构,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如何辞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期满或解散的情况,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退出铺平了道路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将到期或解散:一是业主委员会已经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二是物业管理委员会因物业管理面积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存续的,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如果三年期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功选出,则由街道乡镇重新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