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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

原标题: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批 起新皇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件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分工协作,严厉惩治价格欺诈犯罪,立案侦查…

原标题: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批

起新皇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件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分工协作,严厉惩治价格欺诈犯罪,立案侦查,依法逮捕和起诉了一批案件,遏制了价格欺诈犯罪的蔓延。目前,一些急需的防疫物资,特别是关键原材料,仍然供不应求。非法经营者借机通过囤积、倒卖等手段抬高价格,牟取暴利,造成更大危害。为在特殊时期继续做好查办工作,维护打击价格欺诈犯罪,稳定市场秩序,现将四个典型案件联合汇编下发,供办案参考。

[法律主旨]

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等灾害防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在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防疫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利润后,大幅度提高销往国外的产品价格,应视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判断“大幅增加”时,应根据各地区依法出台的价格干预措施、所涉物品的价格敏感性、对防疫控制或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考虑到常识性的情况。

对于囤积、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防疫重点物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增加的比例和获利情况,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肃查处

案件1:犯罪嫌疑人温某、饶某非法经营案件

检察官与公安办案人员座谈

涉嫌人文、饶分别为经营者

a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联系文,要求他生产6吨熔喷无纺布,这是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料。双方同意每吨18万元的价格,文从饶处获得贷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温分四次向饶交付5.469吨。据调查,这批熔喷非织造布的生产和运输成本不到每吨2万元。温解释说,他知道熔喷非织造布是流行期间制作口罩的主要材料,所以他提高了售价。

饶拿到熔喷非织造布后,立即以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制造商。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倒卖,经营额177.07万元,利润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调查。文和饶在同一天被拘留。经调查取证,文、饶因涉嫌非法经营于3月16日被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文公司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文的公司是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也涉嫌非法经营。饶拿到货后,立即转手提价,以高价转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他涉嫌非法经营。文、饶均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饶,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案件2: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件

检察机关与公安侦查人员讨论案件

怀疑曹某是个体户。

|自1992年11月019日起,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口罩。在新皇冠肺炎疫情爆发前,每张口罩的售价为0.16元至0.28元。疫情爆发后,曹通过微信平台和线下销售向全国各地销售口罩。在销售价格方面,曹某为了牟取暴利,一天一天地提高价格。过几天,价格会涨到每10元。据调查,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曹的经营额超过150万元,利润129万元。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调查。曹于同日被拘留。经过调查取证,曹因涉嫌非法经营于3月2日被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某哄抬防疫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199案件3:被告上海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被告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

公诉人员取保候审

被告上海甲、乙、丙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并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公司A是一家大型防护设备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被告李是上述被告单位的经营者。此外,李还经营d公司(单独经营),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与前三家公司相同

2年1月19日020之前,三个被告单位和D公司销售的9501V+口罩价格在150元至190元之间(15个口罩/箱),销售的9501VT口罩价格在158元至200元之间(25个口罩/箱)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后,李命令四家公司不断提高网上商店的价格,最终将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提高到每箱398元。据调查,1月20日至21日两天的业务量达到845.7万元。其中,甲公司经营额超过348.1万元,乙公司经营额超过244.3万元,丙公司经营额超过216.6万元。3月13日,李接到公安民警报案电话,如实交代了自己和所在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调查。3月13日,李被取保候审。经调查取证,李因涉嫌非法经营,于3月1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公司旗下的网店在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上串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而且,李是大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抬高市场价格和扰乱防疫所需供应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普通经营者。影响恶劣,市场秩序严重受损。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也构成单位犯罪,其中甲公司的犯罪特别严重。2020年3月23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4:被告上海甲公司、被告谢安非法经营案件

承办人公诉人逐一审查交易记录

被告谢是上海市一家经营日常劳动防护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年1月初,被告单位以每箱5.125元(50个口罩/箱)的价格购买了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并在本公司的淘宝店销售。每日售价为每箱7元新皇冠肺炎爆发后,谢决定提高口罩的销售价格以获取利润。1月23日至1月29日,谢先后将每箱价格从21元提高到198元。经调查,该公司高价口罩销售额达17万多元,非法收入达16万多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20年3月2日逮捕了谢,并对其进行了监视居住。3月9日,谢被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2日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理由是被告上海一家公司与被告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2年3月23日020,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涉案口罩是疫情爆发前被告单位购买的,疫情爆发后其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但销售价格却上涨了几十倍,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和被告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2020)沪0117号刑事判决书第171号。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态度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谢某明显抬高口罩价格获利,不符合缓刑条件。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回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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