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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施办法

原标题:青海省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制…

原标题:青海省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力职责和成果应用,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不断巩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办法》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监察员的定位,强调省级生态环境监察员作为中央生态环境监察员的延伸和补充,将与中央生态环境监察员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监察员主要包括常规监察员、专门监察员和派驻监察员。

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将成立一个省级生态环境检查组,由一名组长和一名副组长组成。组长为现任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副省级领导,副组长为省级生态环境厅部门干部。督学组设一次,组长授权一次。同时,为有效减轻基层负担,规定日常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与常规督察相比,专项督察更加注重直截了当,强化震慑,检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解决的典型案例。

在东部、柴达木、环湖和青南地区设立的四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专门负责认证监督。通过参加派驻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走访询问、阅读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检查人员被提升到常态化,突出了规章制度的建立,常态化和长效化。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检查结果将作为被检查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范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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