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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1087元/人月

原标题:2021年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宽度1087元/人月 正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傅畅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布了《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

原标题:2021年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宽度1087元/人月

正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傅畅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布了《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标准》),分四类制定了广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据悉,与2020年相比,2021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四类地区最低补偿标准水平将提高3.5%,并将保持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为853元/人月,汕头、韶关城镇为800元/人月

新华社资料图(图文无关)

城乡最低生活标准:

不得低于省级最低标准和地方现行标准

省民政部门要求各地在接到《关于印发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各地应当制定并公布县(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现行地方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城镇,城乡和地区差距应当逐步缩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要把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作为重要任务,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运行。

2021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在新标准批准并按当地政策执行的当月补办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其中,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人将按实际核定月份进行补充。

据悉,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143.6万人,其中城镇居民15.2万人,农村居民128.4万人。

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不低于当地贫困人口目前的基本生活水平

省民政厅还下发了《关于2021年提高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的通知》, 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达到“确定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1.6倍,不低于当地现行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统一集中和分散供养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的要求。 同步制定和发布2021年当地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逐步降低城乡低保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公布的2021年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每月20日前将分散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将集中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并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置换工作。各地要利用信息系统,完善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台账,完善保障资金监管机制。

据报道,截至2021年2月底,该省有22.2万城乡贫困人口,其中农村20.7万人,城市1.5万人。

附件: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备注:1。城乡低保补足水平是指当月城乡低保(含分类保险)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人数所得的月人均补足水平。

2。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应当将农村低保补差水平适当提高到本地区农村低保补差水平。

主编:朱学森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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