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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和复产的指导意见 资料来源:北京市政府网站国银电[2020]13号 各省、自…

原标题: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和复产的指导意见

资料来源:北京市政府网站国银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实施“防止外来输入,防止国内反弹”的总体防控战略,现就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有序推进恢复工作和再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防和控制与恢复工作和劳动相关的疫情

(一)夯实地方和单位防疫和控制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全国企事业单位不同危险区域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防控措施指引》等要求,做好公园、工厂、建筑、食堂、宿舍等场所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等防疫管理工作,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境登记管理,及时掌握人员流动情况,落实人员个人防护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各地区要建立口罩等防疫材料的供应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需求。

(二)正常防控与应急响应相结合。保持发热门诊、预检和分诊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理流程。如果员工出现发烧和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安排他们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发生疫情时,应立即开始实施应对计划,并实施精确控制,以实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隔离和早期治疗,防止疫情的聚集。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不得隐瞒、遗漏或拖延报告。

二、积极有序地促进恢复工作和生产

(3)恢复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生产秩序。低风险地区应由应急非常规防控向正常防控转变,及时取消不适合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防控措施。鉴于目前的情况,工作重点和应对措施应进行调整,不应通过审批、备案等方式拖延企业复工。湖北省、北京市及其他中、高风险县应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安全有序地恢复生产。

(4)促进整个产业链的恢复工作和生产。加大保障因素力度,及时解决企业就业、资金、原材料供应、重大项目复工等问题,支持核心供应链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在全球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关键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搞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定生产,全面恢复农贸市场运行。

(五)促进服务业复工。在低风险地区,运营商将自行决定何时恢复工作并重返市场。对于文化旅游、餐饮和空间封闭集中的场所,人员密度将通过任命、分流和流动限制来控制。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各类商场和市场将有序推进。全国体育娱乐活动和跨省跨境旅游暂时不会恢复。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

三、确保人员有序流动

(六)做好旅客回收和返回服务。不得为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设置更多障碍(进入该国的人员除外)。在有效防治的前提下,全面恢复城乡道路、公共交通服务;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在上岗前不得隔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保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等防控工作到位。合理安排公共交通线路和班次,取消出租车(包括邮轮车、网络公交车)停运政策,确保火车站、机场、公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枢纽连接线的正常运行。

(七)加强交通秩序安全。根据北京入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北京将恢复省际道路客运,人员将返回北京。做好湖北至韩通道控制措施解除后的交通秩序保障工作,密切配合省级沟通协调,规范人员和车辆的调查控制,在控制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要求有序恢复湖北省和武汉市道路、水路、航空和铁路旅客的运输,加强交通运输的预防和安全管理。严格入境人员车辆管理,统筹防止境外入境,畅通国际物流渠道。

各地区、各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严格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纠正“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和“逐步提高”的防控要求,杜绝复工、生指标、虚报等行为,大力整合各种报告,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频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减轻负担。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央领导小组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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