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订是继2011年、2016年以后,北京市第三次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交通场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密室逃脱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街道乡镇应协助开展流动性较强生产经营作业等的监督管理
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街道、乡镇统筹辖区力量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协助开展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流动性较强生产经营作业等的监督管理,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针对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及研发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二次审议稿明确“加强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推进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
此外,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新要求,二次审议稿拟规定“本市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密室逃脱等场所,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应 急值守、物资储备等。
在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方面,二次审议稿还增加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提出为各种商务活动提供办公空间的商务楼宇和集购物、住宿、餐饮、文娱等功能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协调、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劝阻、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二次审议稿还明确,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交通场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密室逃脱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时,这些场所要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
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同时,在培育发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方面,二次审议稿还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新京报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