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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下发指导意见 剑指涉窨井盖犯罪

原标题:“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剑指涉及井盖的犯罪 “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剑指井盖犯罪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检查井“食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新网4…

原标题:“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剑指涉及井盖的犯罪

“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剑指井盖犯罪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检查井“食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新网4月22日电(记者徐日丹,《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记者从今天的采访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井盖刑事案件处理指引》(以下简称《意见》)和五个典型井盖案件,针对当前井盖相关案件处理中存在的困难,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井盖相关刑事犯罪,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井盖等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在用社会机动车辆交通道路上盗窃、破坏井盖足以造成汽车、电车倾覆破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在拥挤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工厂、社区、庭院和其他生产、生活和人员聚集的地方,井盖被盗和毁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定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场所盗窃、破坏井盖的,故意盗窃、破坏,致人伤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责任事故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与井盖有关的常见犯罪类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定了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井盖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并遭受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井盖,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处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规定,负责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和检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在依法行使井盖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机关委托的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井盖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负责井盖管理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坠井、重伤、死亡等事故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

据悉,《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井盖的范围,以及隐匿或隐匿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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