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标题:六个部门:20个证书,如无犯罪记录的证书,不应由社会颁发。
据中央台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完善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
意见认为,要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书颁发的规范体系和长效机制,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从根本上改变“社区通用印章”和“社区作为证书基础”的现象。
意见很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证书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书目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清理认证事项现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布的认证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颁发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书名单的证书。虽然有法律法规,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请求,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再发布。
各地区要部署和开展“社区普遍宪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衔接,着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能够出具证明、不应当出具证明、应当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应当衔接政策措施,列明方针,避免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断链,最大限度地保障居民经商的便利。
前20项不应出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证明的项目清单
此外,意见还列出了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认证的前20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康复人员状况证明(履约证明)、失踪人员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生活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居住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