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衡水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衡水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原标题: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有效解决执行难的进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优化案件流程入手,注重法院之间的协调…

原标题: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有效解决执行难的进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优化案件流程入手,注重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优化立案结案流程,提升执行质量和效率。

优化诉讼服务并规范归档流程。备案部门在收到起诉材料时,应当提供一次性诉讼材料清单,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必要的说明,告知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担保方式和风险承担信息,指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审判和执行。法院树立“一盘棋”的理念,对立案和审判阶段的执行进行统筹规划。案件登记备案后,备案部门将于当日对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部门。执法人员将在当天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登记、保全裁定和保全措施“三同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整个过程是不间断的,信息是收集的。立案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或者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和立案,收集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正和补充。案件结案后,法官的文件、电子文件和法庭审判视频将被审查。如果信息不完整,在结案之前,案件处理人需要补充和更正。

规范结案程序,提高报告效率。审判案件应当在审判期限届满前5日提交判决书、案件报告表和复核案件报告表。如果案件发回重审,主管院长应出具最终审查意见。一审刑事、民事和商事案件结案。执行部门总结后,应征求是否可以执行判决的意见。执行部门应在2天内给予反馈,并根据反馈确认是否允许上报案件。执行案例应由执行理事会根据相关条例予以批准和报告。

资料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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