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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制定:专家建议以流域为单位设立审判机构

原标题:专家建议在制定长江保护法时以流域为基础建立司法机关 北京新闻快递(记者王军)长江保护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全国政协常委、社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法…

原标题:专家建议在制定长江保护法时以流域为基础建立司法机关

北京新闻快递(记者王军)长江保护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全国政协常委、社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今天(5月8日)在最高法律会议上指出,长江流域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存在司法意识淡薄、审判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她说,应该建立一个符合“流域特点”的司法系统。建立以流域为基础的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司法机构。

去年12月,《长江保护法(草案)》提交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将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

就《长江保护法》而言,许多专家此前指出,长江保护缺乏对流域进行整体保护和管理的制度机制,且由于行政分离和利益冲突,当跨行政区域发生水污染事故和纠纷时,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协调防控。

2018年,最高法推动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与青海省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长江经济带地区环境资源司法协调互动机制建设。

“但总的来说,长江流域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具有明显的‘涉水’特征,但‘分水岭’特征相对较弱。”吕忠梅表示,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如流域司法意识不足、判决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衔接困难等。

她说,这些问题正是目前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长江流域法院是否成立,《长江保护法》都必须面对管辖权的区域性不利于流域纠纷解决的挑战。

她认为《长江保护法》应该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的司法制度。

此外,我们还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突破传统的管辖界限,突破人为的行政区划界限和限制,建立符合“分水岭特征”的司法制度。建立以流域为基础的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司法机构。创新流域行政执法与专业司法的衔接机制。

北京新闻记者王军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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