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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明确如何科学有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原标题:四川就如何科学有序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发表意见 来源:人民网-四川通道四川地质地貌复杂,地震、滑坡、泥石流、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为科学…

原标题:四川就如何科学有序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发表意见

来源:人民网-四川通道四川地质地貌复杂,地震、滑坡、泥石流、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2019年第1813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四川省政府同意,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意见》要求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分类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了国家一级救灾响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按程序向组建的全国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提交报告。同时,成立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重建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级救灾一级反应的特殊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救灾一级反应未启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省重建委员会按程序成立,负责协调和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受灾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及时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在省重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重大自然灾害认定启动省级救灾二级响应。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恢复重建工作,并根据情况成立恢复重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建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从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为灾区提供全面支持,指导和协调恢复重建工作。

省级救灾一级和二级应对以下自然灾害。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省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如何科学有序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城乡房屋、非住宅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作为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

应进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土地空间规划的编制,在自然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和次生灾害风险、生态系统、土地资源、人口和经济评价的基础上,对灾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可承载人口数量。

加强隐患排查和防灾。开展地质灾害和其他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发临时和过渡性安置点、城乡居民住宅和各类设施建设场地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研究提出灾害管理和预防措施。加强气象风险预警、应急咨询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最大限度减少次生灾害威胁。

做好建筑物损坏鉴定工作。应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进行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评估和鉴定结果应当作为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恢复重建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等规定。

重建计划的科学编制。根据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重建规模,在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空间发展适宜性的基础上,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对响应国家一级救灾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或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重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指导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对于省级救灾一级响应中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救灾一级响应尚未启动),由省重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实施计划。对省级救灾二级的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方案,报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定,由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对于省级救灾一、二级以下的自然灾害,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计划或者项目实施计划。

研究制定重建政策。在编制恢复重建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扶持政策。对于响应国家一级救灾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省级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国家扶持恢复重建的政策,因地制宜,分别制定详细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省级应根据灾害损失、环境和资源条件、恢复重建目标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省级救灾一级响应(国家救灾一级响应尚未启动)中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支持政策。对于省级救灾二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在与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提出恢复重建的政策要求,报省灾后恢复重建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多渠道落实重建资金。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情况,做好重建资金的平衡和筹集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确定的重建资金总规模,特别是国家一级救灾中的重大自然灾害,协调中央补助资金、省和地方财力,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对于省级救灾一级响应中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国家救灾一级响应尚未启动),根据恢复重建资金平衡计划,省级将通过获得中央支持、新增财力、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地方一次性补助。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明确省级相关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的融资责任。对于应对省级二级救灾的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重建资金。在省一级,将根据重建项目的情况协调中央和省级资金,并向灾区提供全额补贴。省级可通过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专项资金对省级以下一、二级救灾给予优惠支持。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完善重建资金市场化筹集机制,引导国内外贷款、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投资和捐赠资金参与恢复重建。

最后,在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中提出创新援助支持方式的意见。根据恢复重建的需要,意见积极争取中央部门和企业的援助支持,组织省内有关市(地、州)、省级部门和企业在干部、人才、技术等方面开展综合援助或对口支援。鼓励各地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投资灾区。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深化与灾区在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向对口支援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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