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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春委员:建议\”两高\”联动严惩民事虚假诉讼

原名称:郑金春委员:建议“两高”惩治民事虚假诉讼 正义网讯(记者胡)“一些恶势力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掩护下,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全国政协委员、…

原名称:郑金春委员:建议“两高”惩治民事虚假诉讼

正义网讯(记者胡)“一些恶势力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掩护下,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金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院在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以及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等问题上尚未达成完全一致,导致虚假诉讼的监督、纠正和责难困难重重。他建议“两个高层次”共同努力,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

目前,哪些因素制约着民事虚假诉讼罢工的力度和效率?郑金春表示,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不一致,虚假诉讼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标准不一致,协调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打击文件检索、线索传递和信息共享的合力。

“一些检察机关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高。一些司法机关自愿接受法律监督的想法尚未完全确立。”郑金春直言不讳地表示,一些法院对虚假诉讼有错误的理解。例如,他认为“纠正错误”等于“做错事”,“虚假诉讼的一系列案件被大量修改,这不利于司法权威”。

“从具体的认定依据和标准来看,虚假调解能否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法院认为,违反法律是对“两个利益”的最大损害,支持检察院的抗议;一些法院有不同的意见。”郑金春还提到,对于如何深入挖掘虚假诉讼案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纪线索,如何把握对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处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希望“两所高中”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就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证据的可采性、对违法违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和虚假诉讼司法人员的处罚等基本问题达成共识,统一司法标准。”郑金春要求将虚假诉讼明确列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求检察机关按照职权加强调查、核实和监督。很明显,执行人的错误裁决和法官的错误调解都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罪。

郑金春还建议,两个法院应重点关注虚假诉讼的重点领域,重点关注黑恶势力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通过虚假诉讼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悉,郑金春还提出了“建议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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