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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符合条件的两类历史遗留违建可完善用地手续

原标题: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两种类型的历史违法建设,满足要求,可以改善土地使用程序 继今年3月颁布《东莞市遗留工业及公共配套违法建筑房地产权重建程序实施方案》(以…

原标题: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两种类型的历史违法建设,满足要求,可以改善土地使用程序

继今年3月颁布《东莞市遗留工业及公共配套违法建筑房地产权重建程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后,市自然资源局近日出台了具体政策措施,并发布了《东莞市遗留工业及公共配套违法建筑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建及土地规划审查业务审批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计划”和“实施细则”仅相隔两个月。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实施方案》规定了适用范围的对象,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满足三个适用条件的要求,需要重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适用《实施细则》。

适用条件包括:在房屋所在村(社区)通知期内,只有一个主体依法申报权利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且未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决、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主体与“竣工后试点项目账户”的主体相同。建筑功能和实际使用功能与申请完成土地使用权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土地和空间规划前的过渡期内不违反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空间规划不违反土地和空间规划的管理要求,经批准后不得跨越土地红线。

此外,当地上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公共交易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房屋的安全状态不属于丙类和丁类(包括加固);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基本条件。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规划和土地审查的操作规则和监管要求。其中,因政府规划,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10年内,本细则规定的已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接受变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规划的,可以按照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在申请补办手续前,历史违章建筑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明确相关要求,并承诺遵守上述事项。公共配套建筑的使用与原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应当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并报市“拓展空间”指挥部“一案一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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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处理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历史违章建筑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取得《同意接受通知书》后,凭相关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向属地镇街(园)补办《房地产权利手续》。

具体流程:自然资源分局受理-市局(功能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核-发布实施土地供应审批文件。

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法定审批手续的,必须先办理征地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征地或农用地转用批核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在办理征地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如果最近一次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土地类型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或者当前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在违法用地前的土地类型审批前,由镇街(园)按《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分批办理。 占用耕地的,镇街(园)应当落实耕地占用平衡和补偿工作。

记者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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