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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原标题:不起诉决定有助于企业振兴 编者按: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确保企业恢复生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这是…

原标题:不起诉决定有助于企业振兴

编者按: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确保企业恢复生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这是“讲政治、顾全大局”的直接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努力为企业重返工作岗位和恢复生产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关键是要把依法惩处和平等保护结合起来。在此,我想重点谈谈江苏省无锡市吴昕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企业不起诉案件。请密切关注。

2020年3月5日,无锡市吴昕区检察院检察长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主持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全程同步录音。

【基本情况】2015年12月,吴某(76岁,时任无锡一家科技公司董事长)与陈某(时任公司董事)提前合谋解决公司年末进项税发票不足的问题。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陈某通过杜某、裴某、宋某(另行办理)中介,指示倪某(当时公司的买方)以公司名义虚开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虚假交易、支付发票费用等方式。税额为377344.79元(全部可抵扣)。

2018年11月22日,倪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第二天,吴、和杜向公安机关自首。被捕后,上述人员均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已经支付了所有税款和滞纳金。倪、杜分别提取非法所得24727元和20776元。在审查和起诉期间,公司和所有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

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吴昕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企业和行业协会,查明了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实际困难和犯罪动机。经过调查,该公司是一家民营科技创新企业。拥有26项专利技术、16项计算机软件版权和2项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它参与制定了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过去的三年里,其年销售额和产值超过了2000万元,年纳税额超过了200万元。

在审查和起诉期间,该公司参与了开发项目,并入围了国家部委研究和创新竞赛的决赛。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稳定军心,促进研发,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2019年12月,该公司在决赛中获得金牌。

从2020年1月至2月,面对新的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停止工作,没有暂停业务。检察机关建议该公司充分发挥其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国家防疫事业做出贡献。公司积极响应检察机关的号召,于2020年2月成立了专门的技术研究团队,第一次重返工作岗位,设计开发了负压移动式传染病解剖车,可直接到现场进行处置任务和病理解剖诊断,为抗击新皇冠肺炎疫情做出了一定贡献。

经过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吴昕区检察院认为:一是科技公司、吴某、陈某等四人犯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短暂且零星,涉案税款37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与长期连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巨额税收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技术公司成立已久,经营状况良好。它是一家以技术创新为导向,主要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公司和开票公司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该公司、吴某和陈某均有自首、坦白、处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偿还税款和非法收入。吴某犯罪时已经75岁了。倪某和杜某在当地都有固定合法的工作。上述人员在假发票案件中也与“专业中间人”有很大不同。因此,建议公司、吴某、陈某等四人相对不予起诉。

为了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吴昕区检察院召集了10人,包括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专门检查员等。2020年3月5日上午,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由于这是防控新发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为落实“非必要、非接触”的原则和要求,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本次听证会通过“云视频”会议系统,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过PPT同步示范,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涉案企业概况、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和理由,参与各方充分表达了意见,检察机关做了详细记录。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公司和犯罪嫌疑人符合起诉标准,但都有若干从轻量刑情节,情节轻微的,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条件。因此,2020年3月5日下午,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建议税务机关对不起诉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没收不起诉人员的非法所得。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分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倪、杜的非法所得。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跟踪监督,积极帮助公司发现和梳理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下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公司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聘请了由专家和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一套合规方案,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企业内外的刑事法律风险。

[参考含义]

1.在处理企业相关案件时,要全面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的实际需要,准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不应“定罪即起诉”或“一次起诉”。在办理企业案件时,也要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重视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及其管理者,我们应坚持谨慎起诉的原则。经过审查,该案件被认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没有必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涉案企业和犯罪嫌疑人有多种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处于特殊行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2.对于涉及大量人员和一定社会影响的涉商案件,可以探索公开听证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不起诉案件公开审理是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公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提供参考。本案中,检察机关探索了网上公开审理模式。从召开到正式召开仅用了三天时间,不仅提高了公众听证的效率,而且打破了实体空间壁垒,扩大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增加了公众参与的程度。

3.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有违法所得或者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出具“检察意见”进行相应处理,确保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谁也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社会共识。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分子有违法所得、赃物或者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需要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作为纳税人,也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该被罚款。倪和杜也有非法所得要没收。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充分保障刑事不起诉与后续行政处罚的衔接,不准起诉。

(作者:江苏省无锡市新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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