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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卓案、陈秋媛案背后的法律之问

原题:佟卓案、陈案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18日,延安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报告了对李青峰等人办理童卓假调动手续的调查情况。六个人被归档审查…

原题:佟卓案、陈案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18日,延安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报告了对李青峰等人办理童卓假调动手续的调查情况。六个人被归档审查。

来自山东冠县的农民陈被冒名顶替送进了大学。冠县纪委和监察院正在对该案件进行审查。

山东聊城的王丽丽被冒名顶替送进了大学。6月16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下发通知,对冒名顶替者王某(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6月20日,针对10多年前有报道称山东有许多非法学生通过冒名顶替等非法手段非法获得大学入学资格,山东宣布成立特殊工人阶级。

……

最近,一系列破坏教育公平的事件不仅震惊了舆论,也挑战了党的纪律和法律的底线。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估此类事件?向有关部门和政府官员敲响了什么警钟?我们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

重要观点

1.中国的法律在保护受教育权和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方面相对健全。然而,一些部门和个别公职人员未能尊重、学习、遵守和使用法律。归根结底,他们无视党纪国法,没有法律意识。

2.一些政府官员认为这只是一种掩饰,一种虚假的程序和一种恩惠。事实上,他们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甚至有些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行为。这非常令人担忧。

3.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佟卓案也不是没有受害者,因为它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性”,必然有潜在的受害者。

4.即使在过去的十年里,通过欺诈和冒名顶替,我们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问:对于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进入高等学校等事件,法律观点是什么?

李兰英:两天前我看到一个报道,山东聊城的一个冒名顶替的同事说:“王丽丽应该提前沟通。这是一种很好的做事方式,…双方都输了!”言下之意是,王丽丽没必要捅出这种事,就这么定了。这个观点让我非常震惊。从这个角度来看,许多人,尤其是一些公职人员,并没有从最近的一系列高考舞弊事件中吸取教训。他们对这件事的理解仍然是肤浅的。

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之类的事情肯定不是两个人安定下来就能安全的,也不像改变别人一生的命运那么简单就能愤怒。这是对我国教育制度、社会公平和公民人权的极大损害,也引发了社会公民对高考招生过程中“诚信与公平”的强烈质疑。后果相当严重。如果相关部门的一些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帮一个忙算不了什么”,没有从心里意识到自己违法,这种想法确实非常危险。我认为有必要仔细分析这些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敲响警钟。

目前曝光的“童案”和“陈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可以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等角度进行探讨。

问:高考作弊、伪造学生身份文件、冒充他人学习和求职可能违反哪些法律?

李兰英:高考作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学习和求职是两种以上侵犯个人和国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并存。具体而言,它涉及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姓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信力、侵犯国家教育行政秩序等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并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分及刑事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在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他人学习和求职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共同犯罪问题。它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的参与和运作,如中学、招生办公室、教育局、高校招生和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似乎是一条黑色的链条。如果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即使知道自己违反了档案管理和高考的规定,仍然参与欺诈和伪造,那么他们就被怀疑是某些犯罪的共犯。但是,这些参与者往往包括党员和领导干部。因此,虽然他们涉嫌违反教育法、行政法和民法,但他们不排除犯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贿赂等公务犯罪的可能性。

问:在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佟卓案的报告中,提到一些公职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这是什么罪?

李兰英:《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信力,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是一项普通的刑事罪行,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涉及童濯案的人现时是由公安机关调查,而不是由监察机关调查。

如果一名公职人员犯下这种罪行,影响将更加严重,案件将会非常严重。因为,公职人员有义务维护国家机关的信誉、权威和形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平时没有充分宣传和警告。许多社会工作者甚至一些政府官员认为“帮一个忙,盖个章,办个假手续”至多是违反纪律和规定。他们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甚至认为他们没有犯罪嫌疑。这值得公职人员警惕。

问:在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公职人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

李兰英:如前所述,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进大学不是一个操作一个环节完成的,而是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默契配合,是一站式操作。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很有可能被怀疑构成与工作有关的犯罪。

从通卓案的通报中可以看出,一些领导人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制作假文件和文件,不仅涉嫌共同犯罪,而且涉嫌滥用职权。一些领导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其应有的监督和行政职责。他们既不停止也不报告下属的非法行动。这是失职的表现,已经是失职。当然,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来综合判断。

问:中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确保教育的公平和公正?什么是实施保证?

李兰英:事实上,我国在保护高等教育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方面相对健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的品德、智力和体质全面发展。”

其次,《刑法》第418条规定了公务员和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和学生招聘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伪造、贩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11条都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在注册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且“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条例》和其他严格、详细的规定进行审查”。

遗憾的是,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职能部门对此视而不见或充耳不闻。他们仍然违反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我不得不说:一些政府官员对法律意识漠不关心。有法律,没有宣传。有法律,但没有人注意它们。法律是存在的,但它们没有被遵守。

问:高考作弊、冒名顶替的当事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李兰英:高考中的欺诈和冒名顶替违反了民法中诚实和公平的两个基本原则。

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童案和陈案都侵犯了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的复合法益。

首先,它侵犯了国家教育行政秩序和公民的受教育权。佟卓案与陈案在法益侵害的内容上略有不同。

从陈一案中,我们可以直接看到具体的受害者,即受教育权、姓名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流离失所者。

在童卓事件中,有没有受害者?我们认为,由于解放军艺术学院只招收应届毕业生,每年招收的学生数量是有限制的。如果你允许别人欺骗和伪造自己的身份,从而通过考试,那么其他考生将不可避免地被挤出。这些是潜在的受害者。

问:那些在高考中搞欺诈和冒名顶替的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李兰英:目前,刑法没有规定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构成犯罪,但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冒名顶替者(陈·)可向冒名顶替者(侵权人)申请民事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违背他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陈发科·元秋”是一个县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他用假身份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多年。两天前,官方宣布陈某已被停职接替。在这种情况下,冒名顶替者被解雇,他没有权利提出申诉,因为他可以被视为以欺诈手段获得了该单位的录取资格。

结论:我们对高考作弊和冒名顶替升学的问题持零容忍态度。临汾和延安的纪检监察机关挖出了同卓案有关的人背后的联系链。山东还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调查冒名顶替者和其他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大学入学资格的行为。

6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投票通过了《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今后,全社会,特别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要更加重视法律,加强执法,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刚性武器。(特别感谢:厦门市纪委、厦门大学纪委监察局)

(张琰,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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