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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都会被政务处分

原标题:“公职人员:伪造档案、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原标题:“公职人员:伪造档案、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对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规范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危害程度不同。发现《行政处罚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违反公款消费规定等违法行为,还进一步澄清了一些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例如,“篡改或伪造自己的档案”被列入行政处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一些倒下的党员干部违反纪律和法律篡改和伪造人事档案的现象屡见不鲜。长期欺骗组织的“五假”卢恩光,在年龄、学历、入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欺骗。原河北省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王亚丽表示,除性别外,文件中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文件中90多个公章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在这种背景下,将文件欺诈纳入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处罚力度来看,《行政处罚法》提出“篡改或者伪造本人档案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降级或者撤职”,这不仅体现了处罚的严肃性,也符合党纪国法有效衔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任何人篡改或者伪造个人档案,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纪律处分与行政处分相辅相成,有助于避免处分过轻、过重等问题。

又如,《行政处罚法》将“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列为行政处罚情形,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实上,公职人员出国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人非法获得了外国绿卡,如Xi元思源学院院长周艳波,未经批准,未向加拿大永久居留机构报到;有些人未经许可就出国了。例如,原广东省省长SASAC,在省纪委宣布对此案进行调查后,未向该组织报告擅自出国,并拒绝返回与该组织合作。甚至一些党员和干部带着偷来的钱逃跑了。所有这些都对党和国家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影响,有的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15年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党的全面和严格管理的成就制度化,增加了“非法获得境外居留权或外国国籍以及非法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纪律规定。政府制裁法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制裁范围,这再次体现了纪律与法律相结合的要求。

此外,诸如\”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名誉受损或承担责任等不利影响\”、\”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索要食物和卡片\”以及\”拒绝承担赡养、抚养和抚养义务\”等行为也包括在行政处罚中,并规定了适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法》重点突出了近年来执政党从严治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典型违法行为,并将其纳入行政处分范围,体现了党纪国法的统一,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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