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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原题:点评:负责人出庭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的根本意义不在于要求负责人正式出庭,而在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应诉,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要求…

原题:点评:负责人出庭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的根本意义不在于要求负责人正式出庭,而在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应诉,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要求。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可以对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6月23日,新华网)。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2014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根据该法第3条,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当前,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正常的应诉状态,有效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以前,公司空经常“指责人们没有看到官员”。统计显示,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很低。这不仅会影响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尊严,还会加剧原被告之间的冲突。此外,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就不可能充分认识工作中的不足,进而转变工作作风,弥补漏洞,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积极意义。作为主任或副主任,他经常关注行政机关行使的相应职能。在日常工作中,负责人可以对主管部门行使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进行检查。那么,作为这一领域的负责人,当面对“人民控告官”时,他自然有义务出庭应诉,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了解这一领域负责工作的缺点或不足,进而更好地依法行政。

此外,在“人民检举”案件中,一些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很大的抵触情绪,甚至怀疑行政机关故意刁难自己。如果行政机关在“人民控告官员”的诉讼中仍然指定普通工作人员或专职律师出庭,如果根本没有“官员”,人们就会有理由怀疑行政机关忽视和愚弄原告。当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原告会看到行政机关重视其诉求、真正解决纠纷的诚意,从而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政民和谐”。

当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的根本意义不在于要求负责人正式出庭,而在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应对行政诉讼,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要求。因此,行政机关有必要有效提高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以解决负责人不敢出庭和不愿出庭的问题。届时,应诉将成为发现问题、发现不足、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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