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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新版合同单据及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标题: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出新版合同文件进一步精简贷款服务材料的通知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京政发[2020]36号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原标题: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出新版合同文件进一步精简贷款服务材料的通知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京政发[2020]36号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直属单位、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相关售房单位和借款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开管理服务”精神,不断优化经营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现就启用新版合同文件和精简贷款服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激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2020版)(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见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2020版)(见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见附件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受理合同》(2020版)(见附件4)。

二是在申请贷款和业务变更时,申请人不再填写和提交纸质申请表,而是由申请人向工作人员提供采购合同原件进行核实并保存电子图像文件。工作人员将根据采购合同等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指导申请人在打印好的表格上签字确认。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的变更申请,贷款受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借款人和申请人属于失去信任的债务人,不接受贷款申请。

四、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由北京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实施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对于组合贷款,委托商业银行负责实施抵押登记。

对于卖方担保的贷款,在完成面对面的贷款签约手续后,受托银行应监督卖方在贷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并将贷款合同等贷款信息提交给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应将贷款合同转让给售房单位。在售房单位提供的担保期内,受托银行发现售房单位注册资本减少、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因重要资产转让、查封、冻结、变更或注销等原因导致担保能力下降或丧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能为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对账单,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

5.贷款发放完成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确保借款人知晓贷款发放日期、还款日期、最低还款额等还款信息,并通知借款人接收贷款合同等信息。如果借款人选择邮寄方式交付贷款,受托银行应在借款人提供的地址通过特快专递交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应保存通知、合同收取和邮寄的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中心、北京铁路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2020版)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2020版)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证书》领取合同(2020版)

5.新旧文件对照表

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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