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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免罚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原标题:《城市管理豁免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最近,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城市管理局正在起草《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豁免清单》(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豁免清单》)。…

原标题:《城市管理豁免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最近,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城市管理局正在起草《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豁免清单》(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豁免清单》)。

2019年,上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豁免清单”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豁免项目明确,提高了执法效率,使企业真正感受到了“执法有温”。目前,“豁免清单”涵盖了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生态环境、消防等四个执法领域,涉及广告、合同、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防、艺术经营、娱乐场所、出版、旅游、空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20多个类别,共61个豁免项目。

城市管理豁免清单是上海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性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将在《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民和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信函等方式给予反馈和建议。

电子邮件地址:gzygzy0101@126.com,传真:021-63316865,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7楼727室,邮编:200023,电话号码:021-63316765,24029458。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21日。

附件:

城市管理中轻微违法违规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全面深化建设世界一流商业环境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探索城市管理领域的包容性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商业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公布施工现场,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施工单位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第十条,未按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且首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和广场从事营业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属首次发现;

五、违反《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属首次发现;

六、违反《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为首次发现;

七、违反《上海市餐厨废油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收运合同备案,并被首次发现的;

8.《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提交处置合同,且是第一次被发现;

九、违反《上海市餐厨废油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收运单位或处置单位未按要求提交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并被首次发现的;

十、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发布房屋信息的,被第一次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经营情况的,第一次被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首先被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专栏编辑:王海燕

文本编辑:王海燕

标题地图来源:集成电路照片

照片编辑:向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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