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标题:某些规则|找不到这些欺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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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违反个人举报事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29条
伪造或者变造本人档案的,处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32条
(二)以欺诈手段获取职务、级别、等级、级别、职务和人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39条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的;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八)违反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或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处置不当的;
(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王伟,艺术设计,王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