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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解析

观察第一个公开通报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中层管理干部案例分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遵纪守法,惩治腐败 第一位公开通报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中层管理干部案例分…

观察第一个公开通报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中层管理干部案例分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遵纪守法,惩治腐败

第一位公开通报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中层管理干部案例分析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原省委常委、河北省副省长张合因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并按四级研究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集他们的非法收入。这也是自今年7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法》以来,第一次公开告知中层管理干部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今年4月29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通知,张赫接受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三个月后,经调查,发现张合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构成违法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张合退休近10年后受到调查处理,这再次证实,无论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多久,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与张合相似,退休后被调查的中层管理干部包括原天津市副市长、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云、原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胡等。这充分表明,退休并不意味着安全着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冲击”绝不是一句空,而“严”的主调将长期坚持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执法标准,实事求是,深化“四个形式”的运用,按照规定和纪律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法》和《行政处罚法》都规定了自首、如实反映违纪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建议。

党纪政纪规定把“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列为党的纪律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张赫被“开除党籍、四级研究员确定退休待遇”的处罚,是因为他“能主动解释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交出全部非法所得,有承认错误、后悔错误的良好态度”,这是依规依纪惩治腐败的具体表现。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但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应当降职、辞退或者开除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待遇。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张赫的处分通知中有“按四级研究员确定退休待遇”和“收缴其非法所得”等表述,反映了适用《行政处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站在实现“两百年”目标的历史十字路口,继续深化党的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是必然的。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公平、合法、诚实使用权利的意识,坚持本心,不改本色,无私奉献,勇往直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无所畏惧、有所约束、有所提高地推进腐败,在坚持廉政、纪律和反腐败的各个环节落实“三不”要求,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国家纪委网站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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