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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明确“八不准”,但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原标题:农村住房建设显然是“八不准确”,但农民不能被迫搬迁和住在楼上 新京报(记者吴教英)为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

原标题:农村住房建设显然是“八不准确”,但农民不能被迫搬迁和住在楼上

新京报(记者吴教英)为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不得违反“一户一房”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目前,中国农村滥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多严重?它将以何种方式被遏制?如何追究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同时,如何保证村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在自然资源部今天(7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负责人解释了这些关键问题。

解读1:农村滥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多严重?

——从普通住宅到别墅,从农民自住到非法销售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尘肇说,农村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由来已久,涉及面广,问题突出。它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公共管理服务和工业用房,如采矿、仓储和商业服务。违法类型主要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出售房屋。

据他介绍,自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如“大棚房”、“违章别墅”等。自然资源部还采取了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力、清理已批准但未供应的土地、清理闲置土地等措施,以加强行业管理和保护耕地。然而,农村土地占用和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停止。“如果我们不坚决制止,就会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

陈尘肇说,目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正在从地方蔓延到全国,从普通住宅到别墅,从农民自住到非法买卖,从单户到有组织实施。“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摆设’和‘稻草人’,有关部门未能严格监督和执法,甚至置之不理,充耳不闻。有些人也有“法不怪民”的心理,以为“别人造,我就造;别人不拆,我就好。”农村土地占用和住房建设问题也掺杂着复杂的利益,甚至有些基层干部腐败。”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莹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许多地方不了解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我总觉得‘我占用了一点,这并不妨碍大局’和‘我得到的好处比惩罚多’;第二,土地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阻碍地方工业发展和农村振兴,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第三,利益驱动,非法成本低;第四,政策和法律不完善。例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和建造房屋,无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都必须拆除,但在实践中很难调查和实施。

解读2:从哪些方面遏制乱占耕地建房?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不得非法审批或越权审批。

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农村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列举了目前最突出、最明显的八种典型违法情况。

本通知明确指出的“八不准”具体包括不准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占用更多耕地建房;不得买卖或转让耕地非法建房;不得在承包耕地上非法建房;不得以各种借口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房”规定,不得占用耕地建房;不得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不得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鉴于非法的“一户一房”规定,如何实施?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解释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民,必须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和房屋。

他指出,在审批时,原则上先使用村里的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土地,尽量少占和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批准先建房,批准时建房,批准后建房。这些是与实施“一户一房”法相关的制度要求。

陈尘肇强调,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要知道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和建房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乡镇和村干部应该知道,耕地受到国家的严格保护,在投资项目用地时,或者在给老百姓发放宅基地时,应该看他们是否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否占用耕地,不能非法批准或越权批准。

解释3:如何对新的违法行为负责?

——国家公职人员将被严肃追究不作为和混乱的责任

陈尘肇表示,通知发布后,各地要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应当拆除的应当拆除,应当没收的应当没收,应当恢复的应当限期恢复耕种,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他特别强调,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包括行政责任调查和刑事责任调查。在行政问责方面,对监督不力、玩忽职守、不作为、混乱无序的国家公职人员,将按照规定和纪律严肃追究责任。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三种情况。

据报道,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占用5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和10亩以上一般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转让、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不良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用和使用土地,永久性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虽然不符合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等严重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4:如何保证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不得强迫农民搬离或住在楼上

事实上,农村地区乱占农田建房的现象有很多合理但不合法的地方。例如,农村村民的居住用地没有规划或计划,一些地方已经多年没有批准新的家园;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一些宅基地申请条件摆在了对方面前,并出现了政策“打架”的现象。

为了保证村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两个部门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一系列措施。“总而言之,有三句话:单一计划、批准和权力下放;规划控制、统一占用和补偿;一户一房,讲究户的合理性。”陈尘肇说。

他表示,在指标方面,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专项保障,年底将予以补偿。如果本年度保护不足,下一年度将优先保护。

在审批方面,如果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进行住宅建设,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省级政府可以委托县级政府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农用地转用,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各地在编制县乡土地空和村庄实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居住用地的合理需求,预留农村村民居住建设用地空。

《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优先使用村内空闲置土地,并尽可能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通过保留和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和补充耕地,统一实现占用与补偿的平衡。但是,农民没有必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地方政府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如果占用和补偿的平衡不能在县范围内实施,可按规定在市或省范围内实施。

陈尘肇强调,根据通知要求,要特别注意住户的合理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应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设置预先定位的申请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建议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以外拆除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要强迫农民搬迁或上楼居住。

新京报记者吴娇英

编辑范一静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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