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诋毁中医药拟处罚追责,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

诋毁中医药拟处罚追责,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

原标题:对中医的诽谤提出处罚和责任,《北京市中医条例》征求意见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将中医药发展责任的落实情况…

原标题:对中医的诽谤提出处罚和责任,《北京市中医条例》征求意见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将中医药发展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鼓励退休中医在基层提供服务;高等院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将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纳入专业必修课。

在处罚意见稿中,建议公安机关对诽谤中医、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草案由七章组成。除了一般原则、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外,还明确了中医药的四个方面:服务与保障、规范与管理、保护与传承、开放与创新。

根据草案,北京实施中西医并重政策,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和协调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创新。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建议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部门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医药发展责任的落实情况将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

医疗保险逐步加大对中医药的支持

根据草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至少设立一个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北京医疗机构的设置计划和标准,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的职能。

同时,要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保证绩效考核经费。中医服务量和中医诊疗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政府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应设立中医科室,根据需要配备中医床位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中医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生。

此外,草案亦建议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执业,并鼓励退休中医提供基层服务。加强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的中医知识和技能培训。在报酬和培训方面,优先考虑或优先考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生。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率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协会。

根据草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传染病防治应采用中医药,并研究、制定和推广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规划。

在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方面,草案还提出逐步增加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疗保险支持,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3

鼓励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使用中药。

关于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建议,通过继承学习中医或通过多年实践获得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可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并可通过市中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专业知识)。按照考试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同时,申请参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实用技能和效果评估的人员,应继续向其老师学习中医至少五年。教师学习的方法、时间和内容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草案还鼓励在乡村医疗机构行医的中医和具有中医药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和使用本土中药。

在保证中药饮片质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应规范用药渠道,建立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溯源制度。对市场上没有的中药饮片的加工,应当依法向其所在地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加工标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关于中医保健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利用中医的概念和技术方法提供保健服务,而不是医疗服务。

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

在中医药保护和传承方面,征求意见稿建议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药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和中医药知识保护数据库,加强对中医药老字号、中医药文物、历史古迹和名医故居的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药材资源调查和分类保护制度。

关于中医药的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草案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或诋毁中医。媒体不得发布中医药广告和通过介绍养生保健知识变相发布中医药广告。

草案还建议,为了在北京的高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中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应纳入必修课程。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倡导体现中医药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使中医药成为群众增进健康的文化自觉。

5

诽谤、污蔑中医,寻衅滋事,依法惩处

关于中医药的开放和创新,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鼓励中医药的开放和发展,支持中外在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推广和文化传播等领域的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发展中医药国际贸易,建设海外中医药中心,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职责。

政府机构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情况包括:违反规定取消、合并或改变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性质;未按照规定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相关评价的;等等。

中医药保健机构违反规定提供医疗服务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欺诈或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诽谤、诽谤中医,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6月28日前,市民可登录北京市卫生委员会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查看网站主页“政府与人民互动”下“民意收集”部分的草案和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zcfgc@wjw.beijing.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2)邮寄至市卫生委员会政策法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新京报记者沙学良

编辑吴娇英、刘梦洁校对赵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6272.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