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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 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的要求,首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正在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国家监察委员会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的要求,首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正在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NPC)将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国际反腐倡廉工作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一次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的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这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督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督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理的职责,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各级监察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认真履行党章、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责,按照规定和纪律履行职责,在规划工作中实行法治,在处理问题中实行法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JISC的专项工作是必然的要求。根据宪法和监督法,各级监督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监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查本级监督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纪委和监察院同设一处,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坚持党对纪律检查和监督的领导,符合JISC依法对NPC及其常委会负责和监督的事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进人大依法监督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监督机关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

JISC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时,应立足于JISC的职责,突出“专项工作报告”的定位。要着力履行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发挥监督机关的作用,提高治理效率,解决群众腐败和作风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科学合理确定报告的标题和内容,确保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认真研究,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一份专项工作报告的标题确定为《国际反腐败追踪与追回工作报告》。开展反腐败国际追缴工作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属于全国人大的监督权限,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并已被国家监察委员会充分实践。

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推进专项工作报告编制工作视为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过程。在报告标题确定之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大监督司法委员会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全覆盖调查,以充分了解各地监察委员会开展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标题确定后,在起草、修改和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同志、部分稽察特派员、专家学者、部分省市县纪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报告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报告草案两次送全国人大监察委员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赴河北等九省市进行实地调查监督,召开中央办公厅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报告草案进行了两次修改。

JISC作为监督公共权力行使的国家监督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加强自我监督,积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谨慎行使权力,严格自我约束。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后,将推动地方监察委员会依法自上而下有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应监督制约条件下的工作,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落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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