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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体验“网红桥”膝盖受伤 管理经营担责八成

13岁女孩体验“网络红桥”。膝关节损伤管理占80% 网红桥80%的坠落伤害管理和操作 □本报记者赵红旗 □本报记者赵富林 13岁女孩遭遇“网红桥”膝伤,谁来承担…

13岁女孩体验“网络红桥”。膝关节损伤管理占80%

网红桥80%的坠落伤害管理和操作

□本报记者赵红旗

□本报记者赵富林

13岁女孩遭遇“网红桥”膝伤,谁来承担责任?是你自己的错吗?还是管理疏忽?7月21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健康权纠纷案,并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消费者协会和学生等2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现场观摩。

今年5月5日,13岁的梁(音译)和同学买票进入三门峡市卢氏县的一个水上公园,体验“网红桥”。比赛中,梁两次从桥上摔下,造成右腿膝盖疼痛,影响了正常行走。他在的帮助下离开了公园,梁的母亲听到这个消息后把他带回家。

第二天,梁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卢氏县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髁间隆起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肿胀;右髌骨内侧下缘骨折。5月12日,梁因右髌骨内侧下缘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5月25日出院,医疗费用共计6113.05元。梁未能与游乐园协商赔偿,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游乐园及“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余某、李某、郭某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审判长当庭宣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对原告梁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988.46元,限定为人民币4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卢氏县法院院长赵振英当场解释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仅要履行提示义务,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旅游者的身体伤害。当原告两次从桥上摔下时,操场工作人员没有给予任何提醒,原告受伤后不能正常行走,也没有工作人员上前求助。游乐场管理者和经营者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义务,应承担原告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原告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其生命健康权。“王鸿桥”的体验活动非常危险。当原告经历“王鸿大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没有与原告同行,而是让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原告在该区域内活动。与此同时,在原告本人从桥中央跌落后,他从桥中央冲到甲板上。他又从桥上摔了下来,因为他抓不住平衡,也没有履行他的谨慎义务。因此,原告应对其伤害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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